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经济论衡 > 正文

拍卖的底线不只在“拍卖法”

www.fjnet.cn 2013-06-03 08:39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作为商业行为的拍卖绝不能只看是否符合《拍卖法》就够了。一种商业行为,哪怕双方是你情我愿,但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钱钟书书信拍卖风波,2日,杨绛又发出紧急声明反对拍卖,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已于当天声明撤拍。这一消息,让很多关心此事件的人暂时松了一口气。

名家手迹的拍卖并不少见,何以拍卖钱、杨二位先生的几封信件就闹出了如此风波?这与现年102岁的杨绛先生坚决反对有关。杨先生认为,信件是私人之物,此举极为不妥。原来,这是一批没有征得写信者同意的信函拍卖。在法律上,这至少涉及到了四方当事人,一是信函的所有人、二是写信人、三是委托人、四是拍卖公司。别的拍卖通常只需所有权人同意,但信函的拍卖,写信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应得到充分保障。

先从著作权上说起。书信虽然是写信人写给信函接收人的,但建立在信件内容基础上的著作权,还是归属于写信人。对这一点,舆论还是有共识的。产生分歧的地方在于,拍卖也可以不处分书信的著作权,而单单围绕物的流转进行。如此,杨先生的反对还有依据吗?

事实上,不公开书信内容的书信拍卖几乎不可能。若不公开,就无法确定拍卖品的价值。中贸圣佳、保利此前拍卖所进行的宣传推广工作,就已披露了待拍信件的部分内容。这才引来了杨先生的愤怒和抗议。

在著作权之上,还有写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在民法上又表现为隐私权。有法律专家也表达了疑惑,信件的拍卖至少涉及《拍卖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宪法》等多部法律,究竟应该适用哪些条款呢?

这个问题其实也不难解决。拍卖自然得遵守《拍卖法》,涉及到著作权的,又要遵守《著作权法》。拍卖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又要遵守《侵权责任法》。隐私是一种权利人不愿或不便他人获知或干涉的私人信息。钱、杨写给朋友的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进行的信息交流。除非双方都明确表示放弃建立在信件之上的隐私权,否则,以任何形式公布信件的内容都可能对当事方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对于《宪法》来说,第40条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然更应遵守。

所以说,作为商业行为的拍卖绝不能只看是否符合《拍卖法》就够了。一种商业行为,哪怕双方是你情我愿,但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钱先生离开人世还不到二十年,杨先生还健在。他们的书信(虽然不是他们所拥有的)进行拍卖,最好尊重杨绛的意见。如此看来,保利涉及的这几件信札撤拍,也算是从善如流。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