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星闻码头 > 正文

文化良知岂能拍卖

www.fjnet.cn 2013-06-04 09:57  叶  坦 来源:文汇报 我来说两句

私人间的通信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础上的,利用别人的信任,为了一己之私,公开和出售别人的隐私,有悖于社会公德与人的文化良知。在当事人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如果还执意要这样做,是对当事人更深的伤害

随着保利在6月2日紧急撤拍,杨绛维权一事看似有了进展。但事件漩涡正中心的中贸圣佳和信件的原始所有人李国强却迟迟没有对此事进行回应。按原计划这些信件将于6月18日-20日预展,21日-22日拍卖。拍卖方是否会应杨绛要求停止拍卖仍难下结论。

近日来,钱锺书夫人杨绛呼吁有关拍卖公司和个人尊重书信人的著作权、隐私权、通讯秘密权和人格尊严,停止有关拍卖和相关宣传活动,“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够坚守住我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这位百岁老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已经采取了法律行动,并可能“将亲自走向法庭维权”。

此事引发了人们的深切关注和强烈反响。国家版权局以及中国作协、拍协等均声援杨绛的维权行动。专家表示,此拍卖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就著作权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就涉嫌侵权。若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这里的“发表”包括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一些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专家,对私信拍卖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讨,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应当依法禁止。但也有观点认为,拍卖只是物权的转移,并不牵涉版权变更,故不会违反著作权法。

两个焦点问题

我不是法学家,但作为学者尤其是作者,很重视著作权问题,也作过一些相关思考。

有关书信能否公开拍卖的一个关键,就是“书信”是不是“作品”。我的认识是肯定的,因为书信不仅具备作品的一般属性,而且还具有内容私密性、对象特定性等特殊性,需要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和特别保护。现实中,书信是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是明确的,请看一个实例——现存《书信集》数不胜数,翻开某某的书信集,其作者一定是写信人而不是收信人。少见收信人将别人写给自己的书信当成自己作品的。书信是作者作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收入其文集(书信也是一种文体)、全集的比比皆是,似乎没有谁质疑其是否是作品。可这次要拍卖的书信怎么就纠结其是否是“作品”呢?怎么就可以不经杨绛先生同意就拍卖呢?

另一个焦点是在物权意义上书信归收信人所有,似乎其可全权处置,其实不尽其然。正如有法学家指出,书信包含三层法律关系:书信的物权属性、书信所承载的信息属性及其表达方式。我的理解是,就物权而言,书信不同于一般物品,尽管书信是写给收信人的,但收信人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权利人,其所有权是受限的。其可以阅读、保存、收藏,却不能公开、发表、拍卖(隐私权与著作权的体现)。因为书信是写信人的创作,不因其转移而改变写信人享有的著作权;而且作为特殊物品的书信特有的隐秘性、私人性等,决定了其对象限定、用途排他等特性,收信人无权将别人发给自己的书信改作他用,更不能擅自公开或发表。因为我国《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物权法》也规定“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同时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换言之,即便是权利人,也必须依法行使其权利,处置私人书信需要保护通信秘密。

伤害的是文化良知

我对于不经书信作者同意就公开其书信,特别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同样愤慨,我自己也有不止一次这样的经历。直至现在,在国内某知名网站还在卖我的几种毛笔字、钢笔字的书信,字迹内容均清晰可见,其中不乏私人及学术等非公开内容。更有甚者,连本人三十年前的硕士生作业,也被挂在网上卖钱!我并不是什么名人,更想不到这些文字书信在自己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成为一些人的牟利之物。其实,读者诸君或许同样也未能幸免。无奈如我等,哪里有时间、精力去“维权”?只能扼腕侧目而已。

中国作协主席铁凝说得好:“公开和出售别人的隐私,有悖于社会公德与人的文化良知。”钱锺书和杨绛是我国著名的文学大家、翻译大家,对中国文学乃至中国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杨绛是亲历“五四”运动、唯一仍在世的中国作家。拍卖事件让这位年逾百岁的老人在安宁和清静中被打搅,她的情感、精神受伤害,“人心的秩序,人际关系中信任、坦诚这些美好的词汇万不可变得如此脆弱和卑微”。私人间的通信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础上的,利用别人的信任,为了一己之私,公开和出售别人的隐私,有悖于社会公德与人的文化良知。在当事人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如果还执意要这样做,是对当事人更深的伤害。书信是感情的载体,是人际信任的纽带,是文化良知的体现。为了经济利益而置道德感情文化良知于不顾,即便法律尚不能直接惩戒阻止,道德良知也会愤慨谴责。

德高望重的杨绛一贯遵行“对文化的信仰、对人性的信赖”,但愿杨绛的意愿能得到充分尊重!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