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亟待责任与权益对等
www.fjnet.cn 2013-06-24 17:59 吴 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昨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13年度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厦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52元,比2012年度提高了642元。而月缴存额下限由2012年度的110元调整为120元。该标准将从7月1日起执行。(海峡导报,6月21日) 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其缴存额在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差距更是不断拉大,最新的数据已经超过了30倍。一边是相当数量的垄断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享受着高额公积金福利,不仅通过公积金来实现避税,更不乏超额缴纳公积金的违规行为;另一边,则是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缴存比例普遍偏低,甚至存在逃避缴纳的情形。公积金缴存“冰火两重天”的格局,不仅背离了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更遭来“劫贫济富”的质疑。 从这个意义上说,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上限,的确有望缩小上述差距,从而让这一制度更多的趋向公平。然而,多少显得吊诡的是,对于多缴公积金,非但没有太多人领情,反而还遭来不少非议。公积金缴存比例偏低的那部分非公企业与中小企业员工,恰恰也是中低收入群体,即便是缴纳了更多的公积金,其实仍然难以让他们具备买房的能力。于是,对于这一群体而言,假如因为多缴了公积金,拿到手的反而少了,倒意味着福利的缩水。 假如缴存者仅仅是最大限度地缴存了公积金,但缴存了之后,却根本无缘享受其中的权益,甚至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公积金按照活期利息在贬值,缴得越多,不仅亏得越多,而且除了买房,甚至根本没法取出,如此公积金,自然是“想说爱你不容易”。基于上述视点,公积金当然可以调高缴存基数下限,但是,与此同时,却必须对等的最大限度扩大其合理的支取通道。唯有责任与权益真正对等了,公积金制度才能免于“劫贫济富”的质疑,而公积金制度也才能趋向于公正与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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