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曾成杰案重申司法正义
2013-07-15 09:33:07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
于生命的终极裁决前,都无法保持起码的人道主义精神,又如何让人坚信司法对于个体生命的珍视与尊重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7月14日《京华时报》)。 自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爆料父亲被执行死刑,没有见到最后一面,到长沙中院连发3条微博以示回应,短短数小时之内,爱好公义的人们,聚集于舆论场,从各个侧面试图还原曾案中的司法漏洞与过失。方向或许不同,侧重点或有异,但当事法院剥夺了曾成杰临刑前的会见权,构成对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的双重违反,却是不争之事实。 面对漫天质疑,长沙中院在第一条微博中选择“反击”以对:无法律规定。而事实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其后,惮于舆论的再次跟进,长沙中院“妥协”以示:在验明正身之时告知了会见权,但曾未提出要求。然而,长沙中院再次陷入“错上加错”的危机:首先,从程序上,若真向曾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公示告知文书。其次,验明正身已属于临刑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个时候告知,已无兑现此权利的可能,这实际上成了一个无法被保障的伪权利。 长沙中院最终称回应上的“纰漏”属于长沙市中院官方微博管理员的“不懂刑法”。面临在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上的双重“失守”,以及舆论场严肃的正义追问,当事方将事态指向信息发布上的错误,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如果说对于法律规定的悖逆是曾案中已被证实的事实,其对法律本应包含的人道精神更进行了无情的践踏。今年初,人民日报的评论《在每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中指出:个案不公,于整体而言如九牛一毛,但对于当事人,就是100%。死刑作为对个人的终极裁判,无论如何都应慎之又慎,确保当事人与家人在临刑前的会见权,是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于生命的终极裁决前,都无法保持这一点起码的人道主义精神,又如何让人坚信司法对于个体生命的珍视与尊重? 个案之上,曾成杰被剥夺会见权,难以避免地使人联想到司法之于罪犯权利的态度。长沙中院称在验明正身之时已告知曾的这一权利,如确有其事,那么虽然表面而言,它履行了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义务,但是别忘了,在法律的条文规定之外尚有那些被默许的常识与价值基座,比如,若权利无法实施或无保障,则无意义。这些基本的要求本与法律条文一道,是保障法律充当底线正义的要件,也是法律精神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又一起个案引发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企盼,面对这种发自社会肌理的吁求,改变和解决的希望,实在不应该一次又一次止步于舆论场上的乞求。正如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所吁求的,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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