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陪酒女危害小”为何遭网民质疑
www.fjnet.cn 2013-07-17 15:20 乔志峰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针对李某某家人怀疑受害方是酒吧陪酒员的说法,受害人杨女士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不接受“陪酒女”质疑。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过微博为李某某案辩护律师辩护,其中一句“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质疑。也有专业人士认为,强调受害者的职业而非犯罪的情境的确不妥,但舆论对易延友的观点也存在误读和夸大。(7月17日《潇湘晨报》) 李双江之子李某某一案一波三折、扑朔迷离,也引发了不少“雷人雷语”。“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出自法律专家之口,在普通网民看来,这确实有点让人难以接受。 强奸就是强奸,跟受害人的身份和从事的职业何干?早在1978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强奸盾牌条款”,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时至今日,国内的某些法律专家何以还在鼓吹带有明显歧视色彩的观点?实在让人看不懂。 假如“强奸陪酒女危害小”站得住脚,潘多拉魔盒或许从此就被开启,遗患无穷。从这一点来看,易延友“强奸陪酒女危害小”一说遭网民强烈质疑,恐非简单因为夸大和误读,而是有着法与理的依据,有着不可忽视的民意基础。 网民观点: 新华网友“键盘剑客”:一个不容否认的现实是,现在一些酒店的确有陪酒女,教授如此言论与悄然怂恿强奸陪酒女何异? 新华网友“吴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对强奸的妇女是否为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未作区分,只有妇女和幼女之分。凡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违背妇女意愿的,就犯了强奸罪。 新华网友“范子军”: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即使是妓女的尊严也日益受到尊重并被改称失足女,什么时候连陪酒女也不是良家妇女了?想必连易教授自己都会觉得自己的论调太荒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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