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改变非公益社会募捐用途?
www.fjnet.cn 2013-07-17 16:15 于文军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山东聊城一个15岁少年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当地慈善总收了这笔钱不肯退。“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家属的心。(7月15日《人民日报》) 聊城这个学校的募捐,属于非公益社会募捐。与通常的公益募捐比,聊城这个学校的募捐,是有条件的,即专门用于闫淑青本人治病和家庭。3月20日,学校发出的《爱心捐助倡议书》中,号召全体师生“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以告慰逝者,温暖生者。”3月26日,学校把正处在丧子悲痛中的闫玉房叫去,和他签订一份《捐款协议书》,第二条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显然,募捐的学校并没有把募捐专门用于闫淑青本人治病和家庭,有违约之嫌。 学校以“闫淑青已出院”为由,把这笔非公益社会募捐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也站不住脚。闫淑青只做完器官移植手术,将来还要后续治疗,还要发生治疗费用,也就是说,目前,这笔非公益社会募捐的目的没有达到,赠予不能撤销。 学校是捐款的发起人,但不是捐款的所有权人,捐款的所有权人是捐款的学生、老师和家长。即使转捐,也应征得全体捐款人的同意。现在,大部分捐款人不知情。因此,学校无权处置这笔非公益社会募捐,学校转捐也无效。对此,聊城慈善总会不会不懂,为什么还要接受转捐?当下,须将钱无条件地退回学校。 值得强调的是,我国法律对于非公益社会募捐没有明晰的规范,以至于类似聊城募捐的乱象时有发生,这让募捐者们很受伤,也让募捐者担忧自己捐的钱是否如愿使用,从而影响了对慈善事业的信心。相关部门须赶紧出台法律法规,对非公益社会募捐予以明晰、具体的规范,堵塞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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