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新规须平衡好反腐与隐私
www.fjnet.cn 2013-08-08 08:21 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只要对公民利用公共视频安全信息的权利作出相应规范,责任条款便足以约束公民的取证行为,以在监督权和隐私权之间实现平衡。 因出台时间和上海法官涉嫖新闻巧合,河南省有关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新规备受争议。虽然官员表示出台规定是为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不抵触,但不少网友质疑立法有“保护贪官”之虞。 一起非典型的偷拍事件,却让地方立法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舆论走向。如果放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语境下,这样的立法断然不会遭遇此番质疑。但近年来,偷拍官员隐私渐成网络反腐的一种方式,使得河南的上述立法具有了被多重解读的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导致官员的丑行被屏蔽?会不会让公众监督官员日常行为受阻? 网民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如果对公民调取和利用公共视频信息一刀切禁止,那么监督官员势必少了一条重要途径;如果将利用监控的审查权托付给公权力部门,而不对公民作出相应的救济性规定,又该如何确保公权力不会擅自限制公民监督权的行使? 法律原本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在不同的价值利益之间,寻求相对平衡的制度安排,乃是法治的均衡之道。而就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采集利用进行规范,涉及公共安全、隐私权、监督权等多重法益,地方性立法应慎重从事,在全面公开的程序上尽可能实现多种诉求的平衡。 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各地在公共场所都安装了大量监控探头,生活在这样一个透明的社会里,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更容易遭遇意外伤害。从这点看,对公共场所监控视频严格管理,有着重要的公共价值。但与此同时,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又不能成为官员日常行为逃避公共监督的借口,立法当为这种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便利。事实证明,对个人权利的最大危险往往不是来自公民个体,而是来自公权力失范。只要对公民利用公共视频安全信息的权利作出相应规范,责任条款便足以约束公民的取证行为,以在监督权和隐私权之间实现平衡。 目前,我国公共监控管理尚缺乏统一立法,地方性立法具有较大的自由空间。而在涉及诸多公民权利和公共价值的事项上,立法显然不能只顾一头。怎么善用监控,以往民众关注更多的是公民隐私,而现在则更关心监督权,其中的逻辑其实并没有改变,那就是对公权力的运行必须处处设防,以防止立法为公权阻碍私权预留漏洞。 相关报道见今天A24版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8-08]河南规定擅传监控视频将被罚 被指掩护网络监督
- [ 08-07]偷配钥匙4次入室行窃 失主家装监控抓住贼
- [ 08-07]禁止传播监控视频,该不该
- [ 08-06]私自监控法官算不算侵犯隐私
- [ 08-06]处罚“传播监控视频”不利监督贪腐官员
- [ 08-01]台江交巡警大队公布辖区内13个固定式监控探头
- [ 07-28]老人跟保安争执完猝死 家属在监控室门前搭灵棚
- [ 07-25]北京当街被摔女童仍在抢救 监控拍下冲突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