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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器官买卖,不能放过买主

www.fjnet.cn 2013-08-21 10:26  孙曙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了解到,公安机关日前侦破一起跨省地下贩卖人体器官案件,10余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据警方初步掌握的情况,犯罪团伙分工缜密,从联系肾源,到组织摘肾,再到移植提供一条龙服务。卖肾背后有巨大利益链条。买一只肾花费约40万元,供体得3万元,负责手术的医生分赃13万元、麻醉师得3万元、参与护士各1万元,剩余赃款由所谓的“线人”分赃。(8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谁都知道,买卖器官属于犯罪活动。国务院2007年3月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器官买卖。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确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既然明知是犯罪,为何还有人要铤而走险呢?不用说,诱惑使然;一旦买卖成功,利益链条上的每一个人都能大赚一笔。

当然了,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都会受到严厉打击,买卖器官也不例外。但问题在于,法律的制裁为何始终遏制不了这种犯罪活动?透过对一件买卖器官案件的判决,我们或许能够找到一部分答案。

2013年2月5日下午,广东省首宗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审判楼一楼审判庭宣判。主刀医生周某章为发起人之一,每次手术获利超过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麻醉医生张某鑫,组织者之一,负责手术安排、承租房屋等,每次手术获利2 .4万元报酬,认定为主犯,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出资人兼司机张某荣,发起人之一,联系病患和卖肾中介,每次得到3000元至8000元不等报酬,判处八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另外,病患中介叶某龙和陈某高,以及卖肾中介赵某强也被法庭认定为主犯,被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护士陈某琴和医生助手钟某则被认定为从犯,分别被判处5年和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看得出来,在这起买卖器官案件中,无论是医务人员,还是相关的中介人员,全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对于这一判决,人们还有疑问,买主哪里去了?为什么买主什么责任也没有?

众所周知,正是买主对器官的强烈需求,才催生了庞大的器官买卖市场;反过来说,若没有买主,根本就没有器官买卖。但令人震惊的是,当买卖链条上的各色人物全都受到法律的惩罚时,买主竟然安然无恙;这不是对法律的嘲弄是什么?这不是对买主的纵容又是什么?

诚然,买主身患重病,若不进行器官移植或许就有生命危险,但再严酷的处境,也是不是犯罪的理由。再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买主,怎么可以因为处境艰难就网开一面呢?

就器官移植来说,没有买卖就没有犯罪,因此,要想减少甚至消除这种犯罪活动,除了要对相关的组织者、参与者、医务人员严加打击,对于买主同样不能放过。事实上,只有严惩买主,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相关的犯罪活动。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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