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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博弈 应诉诸法律

www.fjnet.cn 2013-08-27 07:18  董  平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铁路部门近日透露,自2013年9月1日起,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收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收票价20%退票费。

旅客退票和改签将可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这确实是火车票全国联网所带来的便利。然而退票费是早就降了的:自2011年9月25日起,从当日零点起,全国铁路部门火车票退票费标准下调,开车前退票费由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对比而言,新规定又是一种倒退。

退票费博弈几时休?不妨梳理一下退票博弈路线图。自从1997年12月1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施行起,铁路运输企业开始收取火车票退票费,该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核收2元/人次,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退票费引起的不满日益强烈,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修改。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原来实行的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核收,收费标准为两元/人次,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

退票费博弈是个痛苦的过程,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合同关系。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

而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作为客运杂费项目之一的退票费是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提供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收取火车退票费具有强制性特点,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其他选择,其收费是否合理亟待法律求解。而现在公众就缺少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我国的铁路运输属于垄断行业,因此,其任何收费标准都具有强制性特点,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其他选择。消费者失去选择权,要保证垄断行业的收费公平合理,一方面要靠国家政策、规定的约束,另一方面则要靠征求民意。如举行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收费标准。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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