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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成了维权陷阱?

2013-09-04 11:22  邓海建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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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都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话,以后谁还敢环保维权?”在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村民涉嫌敲诈勒索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曾祥斌担任村民的辩护律师。他在辩护词中写道:大生化工的污染是现实问题,村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也是法律所倡导的,诉讼、上访、举报、私下调解,都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手段,所以,这些环保维权,不应该被扣以敲诈勒索的帽子。(9月3日《中国青年报》)

一起环保侵权事件,却因为污染方倒打一耙,求偿者反倒栽在敲诈勒索的罪名之上。看似小概率的事件,却充满了诡异的凶险。如果地方司法部门都能“如法炮制”,那么,所有的依法维权,都可能令维权者陷入刑狱之灾。道理不复杂,理性经济人都追求效益最大化,权益被损害,希望能获得更高补偿或赔偿,这是人之常情,如果求偿成功之日、就是触犯刑法之时,只要涉及钱物的侵权官司,谁还敢去依法维权呢?

就像曾祥斌律师在辩护词中所写的,“司法是公器,一切主体皆应在其框架内活动,它绝不应异化为任何个人或企业的家丁。”但如果敲诈勒索罪成了法治框架内最廉价的帽子,随意就能给维权者抛出几顶,那么,侵权反倒成了侵权者的通行证。谁还敢跟污染企业谈赔偿、谁还敢跟无良企业要加班费、冤假错案还敢拿“国家赔偿”吗?

道理其实并不复杂:一者,《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定义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换言之,此罪的客观条件是威胁使他人畏惧而交付财物,主观条件是非法占有。只是,受害人与污染企业谈赔偿,要多要少,双方都有协商的自由,嫌多可以不掏腰包、嫌少可以拒签嫌疑——再说,司法也不会任谁狮子大开口,哪来的“敲诈勒索”呢?

二者,地方检察院认为,“由于村民不断上访和围堵政府部门、企业大门,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迫于压力’,才分别付给魏开祖和余定海124万元和35万元赔偿款”。正常的上访等维权路径,并不是企业掏钱的“压力”,至于村民过激行为,也会在法治框架内被约束——只是,如果没有污染事实,哪来的赔偿事实?且不说“上访”竟被定性为“敲诈手段”之荒谬,被侵权者请求获得赔偿,双方还签订了赔偿协议,怎么几年过去了,当年的调解就成了敲诈勒索行为?

翻手云覆手雨,法律信仰斯文扫地。其实,罪与非罪之间,法律规范是清晰的,但司法在“地方化”的过程中,偏偏呈现出诸多吊诡。这种吊诡,不仅悖逆法理,也越过了公众的公平常识。“敲诈勒索罪”不是什么新式武器,比如合成艳照玩恐吓的、比如黑社会直接伸手要钱的……至于相对弱势的被侵权者还能敲诈什么,实在有点匪夷所思。企业是地方利税大户,只要法律不偏不倚,无侵害则无赔偿、侵害多少赔偿多少,怎会动不动就被“敲诈”呢——这究竟是胆儿小还是心太虚?退一万步说,现实也不断告诫我们:每一起成功的敲诈勒索事件背后,几乎都对应着不堪的内幕与丑陋的线索。

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虽然都可能跟钱有关,但性质与影响相差万里。近年来的污染事件中,少数地方部门徇私偏袒的痕迹已经很是明显,如果法律也有意无意在事后罚单与合理赔偿上“捣糨糊”,只怕更会蕴蓄矛盾与不安的引线。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底线,或者说是“底裤”,而社会的耻感与希望,有时未必在于多么辽远的宏大叙事,而就在一桩桩、一件件的司法判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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