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时政观察 > 正文

司法解释有助厘清网络言论边界

www.fjnet.cn 2013-09-10 07:40  兵  临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有助于全国统一惩治标准。

惩治网络谣言再出重拳。日前,“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构成诽谤罪。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遵循立法精神与原则,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进行适配性的规则指引,以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评判不一致。优良的司法解释,乃是杜绝法律实施运动化状态的重要机制,特别是在刑事领域,它能够防范刑事执法机关自由裁量的任意性,将犯罪追诉活动导入法治化轨道。

自公安部门开展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以来,我国网络秩序得到好转,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担忧。随着各地“抓谣”人数不断上升,网络犯罪行为如何准确界定?打击网谣会否“跑偏”而伤害到网络反腐?相应罪名是否会在特殊时期被滥用?化解这些担忧,根本上在于为刑事执法确立统一性标准,将惩治网络谣言纳入法治正途。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有助于全国统一惩治标准,防止打击失偏失准造成公民权利自由的损害。同时,司法解释也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准确区分刑事犯罪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的界限,避免运动式执法中出现的随意升格处理现象。

回到司法解释本身,以谣言的点击和转发量作为入罪的标准,合乎定罪中对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为在形式上,我们只能根据点击和转发量来认定谣言的传播范围,进而评估其社会影响。同时,司法解释者强调,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不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化解了人们对限制网络反腐的担忧。

当然,任何司法解释在提供精准可操作性规则的同时,都不可能照顾到司法实践中所有的情况。例如,对于本次司法解释中的“转发”次数,网站后台也能人为操控,利用软件就能轻易改动,这对定罪标准提出了特殊值得考虑的情形。又比如,诽谤罪在刑法上主要是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能公诉,对此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将这些因素都考虑到了,就会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正如新华社评论所言,“刑罚是‘最后的手段’,动用刑罚定要慎重。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枉不纵,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表达”。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