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时政观察 > 正文

统一司法标准 打击网络犯罪

www.fjnet.cn 2013-09-10 08:56  王比学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9月9日,就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司法解释,为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是完善我国信息网络管理法规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高度重视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近年来为规范互联网秩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具有的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不断翻新犯罪手法,而刑法对此又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才能适应依法准确、有力打击的需要。

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加了刑法适用的可操作性,让互联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能落到实处,从而准确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

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让人们清楚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言论触犯了法律红线,从而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公民的表达权。

  • 责任编辑:林锦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