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扔粪环卫工若索赔精神损害补偿也是合理的
www.fjnet.cn 2013-09-11 15:18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昨日,有传言称因制止小孩当街拉屎而脸上被扔大便的宜宾环卫工曾武旭拟向行为人林波索赔3万元精神损失费。曾武旭闻听此言既吃惊又气愤,当即予以否认:“我从来没有想过要向林波索赔,也绝对不会这么做。”(9月11日成都商报) 宜宾市有关领导前来慰问曾武旭时,曾当场提醒她通过法律维权,向林波索赔精神损失费。曾武旭当场否决这个提议,明确表态:即使有关部门通过司法途径帮她维权获得赔偿,她也不会要一分钱。受害者获得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法律的题中之义。为什么曾武旭“既吃惊又气愤”并声称“从来没有想过要向林波索赔,也绝对不会这么做”呢? 首先是曾武旭心地善良,为人宽厚,慈悲为怀。无论自己蒙受了什么样的人格侮辱,或者精神伤害,只要别人认错了,就立即谅解别人,得饶人处且饶人,这是传统文化的善与美。其次也与传统文化中“重义轻利”的价值导向有关,“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谈钱的,是小人所为,君子不屑。如果曾武旭向施害者索赔精神损失,会被认为“重利轻义”,把钱看重,甚至“死要钱”。 其实,被扔粪环卫工若要求索赔精神损害,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乎法理渊源的。罗马法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1条,就是精神损害之惩罚规定,中国古代法律中也有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刑罚规定。 改革开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正式建立起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须是自然人的诉求,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自然人的法律理念和维权观念决定了诉求状况。譬如本例曾武旭便“从来没有想过要向林波索赔(精神损害补偿),也绝对不会这么做”。总之,受害者索赔精神损害补偿,还有一个习惯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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