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摔死女童案不能止步于死刑
www.fjnet.cn 2013-09-26 08:46 张天蔚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导读:法律判决之后,应该有更多的人思考如何给予更多的“少年韩磊”以有效的帮助,使其能够逐步走出混沌、回归社会,而不至变成给社会带来更大危害的“罪犯韩磊”。这既是对社会的帮助,也是对更多处于边缘状态的“韩磊们”的救助。处死一个罪犯容易,拯救一个可能滑向犯罪的边缘人却难。而拯救永远比惩罚更重要。 昨天,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一审宣判,主犯韩磊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鉴于该案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意外。 虽然针对死刑的存废及适用范围,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一向多有争论,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案件的判决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法官当庭宣读的判决书中,对该案的定性及量刑依据,也给出了比较完整的论证。况且,被害女童的亲属当庭宣布放弃此前曾经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也间接表达了但求韩磊一死的决心,断绝了被告积极赔偿以取得原告谅解的可能。 但是,即便被告罪不可赦,即便死刑判决有法可据,以法律之名剥夺一个人生命,也是一个沉重的抉择,理当慎之又慎。而就社会效果而言,每一件死刑判决,都必须在本质上有利于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而非简单满足被害人或旁观公众的复仇心理。具体到本案,主犯韩磊被判死刑乃至最终伏法,固然满足了被害女童亲属但求其速死的情感诉求,但无论对于被害者亲属,还是社会公众,韩磊的被处死都不是一件值得快慰的幸事。韩磊摔死无辜女童,进而将自己引向死路,既是女童及亲属的悲剧,也是社会的伤痛,而对韩磊本人而言,何尝不是人生悲剧。 今年38岁的韩磊,14岁因偷窃自行车被送工读学校,22岁因偷窃汽车被判无期徒刑,经数次减刑,服刑15年后出狱。就其经历观察,韩磊少时属于典型的“问题少年”。在其青少年成长阶段,韩磊一面坚持学习、写作,一面却不断惹是生非,直至因盗窃汽车而被重判。而即使在狱中服刑,韩磊还通过自学考取5个不同学科的文凭。这样的成长轨迹,证明韩磊始终是一个内心充满矛盾和纠结,同时与社会不能平顺相处的边缘人。 任何社会都无法根绝在人生与法律边缘上游走的边缘人,严刑峻法可以将这些人暂时性地囚禁于监室,却很难从根本上促成这些人的转变,正如15年的服刑经历,并没有根本改变韩磊一样。而主动向边缘群体表达善意,为其提供关怀、帮助,反而可能帮助他们走出边缘状态,真正回归主流社会,成为自立且守法的公民。而恰恰在这些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与法律惩罚相互补充的救助机制,帮助这些边缘人顺利地回归社会。 尽管媒体的报道已经很多,但我们仍然不能详尽地获知15年牢狱生活究竟在韩磊的心里留下了什么,从其出狱后的短暂经历中,也找不到促使其仇恨社会、仇视他人的迹象。但因单纯的口角冲突,却引发其狠狠摔死女童的暴怒举动,却充分证明其心理处于十分扭曲和暴戾的非健康状态。 面对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法律一般不会过多考虑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否则罪刑法定原则就可能被突破,法律就可能失去刚性的标准。因此,只要主观犯意可以确认,罪犯后果事实发生,法律就是铁面无私的判官。 但是,社会的思考却不能止步于法律的审判。法律判决之后,应该有更多的人思考如何给予更多的“少年韩磊”以有效的帮助,使其能够逐步走出混沌、回归社会,不仅不继续危害社会,甚至发挥其才能,成为优秀的人才,而不至变成给社会带来更大危害的“罪犯韩磊”。这既是对社会的帮助,也是对更多处于边缘状态的“韩磊们”的救助。处死一个罪犯容易,拯救一个可能滑向犯罪的边缘人却难。而拯救永远比惩罚更重要。 本报评论员 张天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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