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垮大桥判赔1500万与个人破产制度
www.fjnet.cn 2013-09-26 08:50 杨 涛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2011年7月19日,张某驾驶超重车,将怀柔区宝山镇宝山寺白河桥压塌。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怀柔公路局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9月24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 对于一个农民出身的司机来说,1556万余元意味着什么呢?张某说:“我家几亩地一年收成就几千块钱,家里老人还生了重病,这1500万余元的连带赔偿,我得还几百年。” 一方面,我支持张某辩护律师提出的对桥梁的价值重新鉴定估算的建议。如果桥梁本身就是个“豆腐渣工程”,那么,张某的超载不过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将经济账全算在张某身上,的确很冤枉。另一方面,如果桥梁本身质量没有问题,桥梁的垮塌确实是超载所致,法院判决他要赔偿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却也没有错,不能因为他承担刑事责任而豁免民事责任,更不能因为他家境贫寒而不依法判决。 然而,尽管是依法判决,却不可避免会遭遇到严峻的现实问题。例如张某出狱后,面对近乎天价的赔偿,如果债权一方催得紧,极可能造成他要么四处逃避躲债,要么自杀,甚至是铤而走险来还债。这就让公正执法走向了它的反面。在一些国家,却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既让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同时也不至于将债务人逼上绝路,这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所谓的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公民个人可以摆脱巨额债务,重新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张某也不至于担心出狱后无法正常生活。 遗憾的是,我国的《破产法》只有公司、企业破产制度,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2008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损毁,其中大量的商品房都存在尚未还清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于我们国家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些家破人亡的灾民还要承担银行按揭,可谓是雪上加霜。最后,还是由银监会下发紧急通知进行豁免才得以解决。因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就提出,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也可能造成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要辅之以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需要树立公民和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这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但这不是不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立法的理由。无论是从完善市场经济考虑还是考虑到一些公民的现实状况,从现在开始,就应该加大对个人破产立法的调研力度,适时进行立法听证,将其提上立法议程。另一方面,远水不解近渴。对于张某这样的面临天价债务而无法偿还的个人,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协调公路局豁免其大部分债务,同时限制其在一段时间进行高消费,让其既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惩罚,对债权人作出一定的弥补,也不至于让他丧失对生活的信心。 杨涛(江西 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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