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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美滋行贿,该当何罪?

www.fjnet.cn 2013-10-16 11:10  殷建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公布了“第一口奶”问题调查结果。经查核实,2011年以来,天津全市共有85家医疗卫生机构的116人违规接受多美滋公司费用,向新生儿和婴幼儿家长推介免费使用多美滋奶粉。(10月15日,中国广播网)

天津市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罚,大快人心。不过,笔者想说的是,受贿有罪,那么向医生行贿者,该当何罪呢?医生与护士不是圣人,面对诱惑,他们也会陷进去。这是人自私贪婪的本性所致。问题是,如果没有这种诱惑,他们的职业道德可能就不会沦陷。因此,笔者认为,当我们在惩罚贪婪者的时候,更应该惩罚那些诱惑者,向医生行贿者的多美滋更应该治罪。

一方面,多美滋公司以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是一种恶性竞争手段,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律,应该追究其破坏市场和谐秩序的罪责。另一方面,多美滋公司诱惑医生、护士,破坏了医护人员的形象,引导的是丑陋社会风尚,应该追求其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罪责。再者,多美滋公司把魔爪伸向刚出生的婴儿,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追究其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罪责。

“第一口奶”的真相出炉,笔者期盼对“第一口奶”争夺者进行严惩。受贿者有罪,行贿者更有罪。追究行贿者的罪责,一来可让其自身汲取惨痛教训,再也不走歪门邪路。二来也可震慑其他企业,引导他们科学竞争,将有利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同时,还可提醒其他企业,如果发现同行以行贿手段竞争市场的现象,可进行举报,要让这些行贿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 责任编辑: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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