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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组织应焕发社会活力

www.fjnet.cn 2013-10-28 07:00  付小为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经表决通过,新消法将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对应着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所带来的新问题。

从消费者长期的维权困境来看,光从法律层面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要求经营者承担更多的义务,还不足以让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各国经验表明,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能靠消费者个人单枪匹马,而是要鼓励更多的消费者组织在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积极参与。因此,新消法在有关社会组织表述上的变化,尤其值得重视。

在消费者组织的界定上,新消法提到了两类。一类是消费者协会,一类是其他消费者组织,它们都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新消法以“社会组织”取代原来的“社会团体”,更加准确地确立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性质。

消协怎么更有力地发挥作用,社会向来关注,也有深切期待,其成立已近30年,运行相对有一定的基础。但其他消费者组织的脆弱性、不稳定性比消协要大得多。按新规定,消协以后将获得政府必要的经费支持,其他消费者组织难有这样的条件。这就尤其需要呵护它们的成长,重视它们的作用发挥,让各类消费者组织一起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强支撑。更进一步说,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成为中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示范。

目前,我国在规范社会团体方面已有多部法规,十八大提出了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目标,明确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2013年还被认为是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一个“大年”,一系列围绕社会组织建设的重大部署陆续公布。激发社会组织更大的活力,已是因应中国社会现实、推动国家进步发展的一个方向。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护消费者权益,既需要政府发起成立的具有法定职能的社会组织更加明显地发挥作用,也需要其他消费者组织凸显出来,要真正地鼓励它们发展,支持它们堂堂正正地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原文刊于10月26日《长江日报》,有删节。原题为《做实“其他消费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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