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让教材作者留名又得利

www.fjnet.cn 2013-10-31 07:33  李宗辉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教材,是每个受教育者获取知识的第一窗口。作品入选教科书,对于作者固然是很高的荣誉,但这并不能排除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出台就被解读为对“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时代”的终结,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

让作者留名又得利,是著作权法和版权制度的基本宗旨,但在以往我国一些教科书的编纂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轻视了“利”的部分。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免费分享”理念,不付费者似乎有了更为理直气壮的理由。然而,稍有理智的人都可推论得知,如果我们不依靠版权制度对教科书作品进行保护和激励,作为教育基础的知识成果将很难累积,进而损害整个国家的文化传承和人才培养。

事实上,包括教科书作品在内的知识生产和文化传播,一直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目标。无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妮法》所称的“鼓励学习”,还是美国宪法知识产权立法授权条款的“文化保存”宗旨,都体现了这一点。在我国,适用《办法》的教科书涉及多个领域,如儿童智力开发、青少年素质教育、大学生能力培养、公民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少数民族、特殊群体的教育保障,等等。对这些教材作品的保护,与国家的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科技创新乃至经济建设、民族和谐都息息相关。法律不但要保护教材作者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也应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即获得报酬的权利,激励更多作者投身教育事业的文化创新中。

相比那些能够迅速赢得市场、获得收益的创作——如面向娱乐化和产业化经营的音乐、电影等作品,潜心钻研、厚积薄发,为教育素材添砖加瓦的创作活动尤为可贵,也亟须加强物质激励。因此,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的报酬支付标准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法》目前所规定的标准,如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等规定,仍嫌激励不足,而且缺少随经济发展而适度增长的弹性机制。

从世界范围来看,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也为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国家所采用,并对报酬支付的方式进行细致的规定。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确定报酬的支付标准时,要综合考虑作品的种类、用途、通常的使用数额和其他事项;日本还规定,报酬数额标准由文化厅长官根据情势的变更每年单独确定。我国在《办法》的适用中,不妨借鉴上述立法经验,对我国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状况进行统计和考量,确立适合我国国情并可动态调整的报酬标准。

此外,为了更好适应网络时代文化学习的模式和教育发展的特点,《办法》还可以进一步对数字化教科书编写中,多媒体作品支付报酬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推动我国文化教育事业在新技术时代的蓬勃发展。

  • 责任编辑:林锦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