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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威胁言论不得不面对“过激”反应

www.fjnet.cn 2013-11-04 11:18  张楠之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90后淮安女孩小周,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条微博,称要把学校炸了。微博经过网络多次转播,近期淮安警方对小周进行了为期五天的治安拘留。小周解释说,自己只是想在网络上跟朋友们倾诉,表达对学校的不满,并不是真想去炸学校,“没有胆炸学校的。”淮安警方表示,拘留的决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11月3日《现代快报》)

10月底,湖南长沙、福建福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航班炸弹”威胁事件,威胁电话中,有人声称在多个航班上放置了定时炸弹。事发后,多个航班备降,一批航班延迟起飞,公安部亲自部署侦查。案件告破,三名嫌疑人被捕,他们的供认显示,所谓的放置炸弹,是他们虚构的。

对于这样的“诈弹”威胁事件,很少人会批评机场和警方反应“过激”或“过度”,因为,即便明知“炸弹”其实是“诈弹”,但没有人敢于拿一机人的生命开玩笑。所以,只要是有“炸弹”威胁,警方就必须如此处理,而嫌疑人也必须为此受到惩罚,付出代价。

但是,同样的事情发生在19岁的小周身上,被威胁的对象不是航班而是学校,很多人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认为警方的反应“过激”,处罚过重,这又是为什么呢?

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人们都是从学校走出来的,知道很多人“恨”学校恨得想“炸”掉它,但是,也只是想想而已,并不会去实施。人们想当然地认为19岁的小周也是如此,更何况,她还是一个女孩。而结果也正如人们所想,她只是表达对学校的不满,“没有胆炸学校的”。

但是,正如航班“诈弹”事件一样,在事件发生之前,没有人能够预知事件到底会不会发生。对于可能给不特定的人带来可能的危险的行为或言语,警方采取的措施即使看上去有些过激,但却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何况,所谓的“过激”,有时候只是表面上看到的表象。比如,对于新闻中当事人小周的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可以找到明文规定。

网络时代,炸学校之类的“扬言”,从“扬言”到真的去实施的可能性未必比网络时代之前增加多少,但是,如果“扬言”之后真的实施了,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却是网络时代之前所无法达到的。而且,类似事件的发生,一方面给一些人产生了示范效应,一方面则给更多的人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心理威慑,所以,一些“扬言”,在某些人看来只是一句玩笑话,在另一些人那里却可能产生实实在在的心理恐惧。

身处网络时代,我们可能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即,对于一些可能的危险,甚至是一些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的危险,警方等有关部门都不得不作出看似过激的反应。而对于公众来说,每一个人也都需要使自己的行为适合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网络社会的发展,不要在网络等公共空间随意发布威胁性言论,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事三思而行,建立文责自负、言责自负的意识,自觉维护安全的社会环境。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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