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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管”可否实现“比例原则”?

2013-11-04 17:16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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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漳州市出台城市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试水“大城管”模式。此次试点的亮点在于城市管理由新组建的城管委组织实施,市长担任城管委主任,城管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管委日常工作。今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17个方面都将统一纳入城市综合管理的工作内容。(11月2日《海峡导报》)

勿庸质疑,由一市之长掌管下的“大城管”权力将更大。但这种改革能否获得更多民意支持,能否真正走出执法困局,能否杜绝目前城管执法中的冲突,能否解决城管与其他部门交叉管理和执法边界模糊等一系列问题,仍是个未知数。因为,市长要管的事情很多,虽然掌管城管,免不了将相关权力层层划分落实,最终直接面对摊贩和市民的,仍然是具体的城管执法人员。如果思路不变、方式不变,那么市长掌管城管与现在的城管体制,又有何差别?

当前,我国城管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城市化进程中各阶层复杂的利益关系。于地方政府而言,需要美化城市形象;于城管部门而言,需要体现自身“作为”;于小商小贩而言,需要谋取生计;于社会公众而言,需要一个优美的环境。这几种复杂的利益纠缠交织在一起,最终通过城市管理这个窗口爆发出来。城市管理问题表面看是执法人员态度的“生、冷、硬”,执法队伍薄弱,执法装备落后等问题,深层次原因其实是城市失业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流动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生存问题。

行政法在处理行政管理方和相对方关系时,有个著名的“比例原则”。指的是,政府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性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笔者认为,“大城管”管理体制为实现这一原则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城市管理中落实“比例原则”,将政府、城管、商贩、公众四者的利益有机统一起来,考量的是政府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智慧。笔者认为,推行“大城管”,不是仅仅搞一些领导牵头下的“联合行动”或“重拳出击”,而是要发挥领导重视、部门联动的优势,发挥好协作机制,推进“执法型”城管向“服务型”城管转变,调整好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比例,使之达到大体平衡。

也就是说,“大城管”要取得成功,应当体现市长直接掌管的优势,做一些过去城管部门可以做、应当做,却无力做、做不好的事。比如,在合理布局经营区域、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城管与商贩共同监管责任等方面,给小商小贩们提供更多的扶持和帮助;通过部门联合救助、就业帮助等救济救助措施,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难题等,进而为根治城管痼疾创造条件。我们期待漳州的“大城管”改革在这方面提供出有益的经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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