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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率排名应废,更需去司法行政化

2013-11-14 10:37  朱昌俊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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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良性循环的案件侦办体系,必然会在法律的框架下,严格恪守刑侦规律和程序正义

河南省公安厅近日出台规范调查取证、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等十项措施,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不得以破案率、批捕数、起诉数、退查率等指标搞排名通报,加强、改进刑事执法工作,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11月13日新华社报道)

河南并非第一个废除破案率排名的省份。今年7月,曾被曝出叔侄强奸杀人冤案的浙江省,就曾率先宣布取消破案率排名;此前一个月,公安部也发出通知,要求严禁下达“发案数”和“破案率”等不科学和不合理的考评指标。可以说,从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相关部门所传递的信号来看,废除包括破案率等在内的“司法排行榜”,将是大势所趋。

本质上而言,破案率排名是司法事务受行政化管理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它旨在以排名的方式激发司法机关的案件侦办动力,并给排名靠后者形成倒逼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司法活动毕竟不同于一般性的行政事务,它有着自身的规律与限制——比如整体的刑侦水平和案件的具体条件,并非完全靠激发办案人员单方面的积极性就可做到“逢案必破”。更重要的是,一旦排名考核的压力强化到一定程度,其所衍生的“司法造假”行为——比如刑讯逼供、办错案、办假案等,就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伤害,并形成恶劣的负向激励。

一切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都必须是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破案率等外在的行政约束有时会使司法活动偏离法治轨道。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也容易因违背刑侦规律,制造新的社会不公,甚至侵犯公民的人权,形成对司法公信力的消耗。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受损,具有很强的外延性,往往会引发严重的“后患”。从这个意义上看,废除破案率等在内的司法排名现象,是尊重司法规律,助推司法独立的重要一步。

更需重视的是,作为司法行政化管理模式一部分,破案率排名可能会让司法活动带有很强的行政化烙印。比如,有些地方要求“命案必破”,就很容易使得司法活动的目标异化为一种行政指标,引导办案人员更倾向于去完成指标,而不是从司法规律和办案程序上去谋求破案。这种现象,正是司法受行政干扰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正因为行政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在,与行政权力有关的案件的侦办,无形中会增加更多的不确定性。这既会使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受到考验,也会挤压司法系统内生的自律空间。前不久,最高法院要求司法审判要破除对于外界因素的干扰,保持独立审判,“废除破案率排名”正是保障公安机关独立办案的内在要求。

不过,要废除破案率排名比较容易,真正破除笼罩在司法领域的行政管理思维,却并不是一件易事。从长远看,实现这一点,需要逐渐实现司法体系在人权、财权上的独立于地方,让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同时,还要在司法系统内部构建一套完善的错案纠偏机制和自律机制,让司法事务在法律框架内自主运行,用这种方式寻找内生的司法效率激励机制,而非外在的行政力量约束。而就目前而言,破除各种附加在司法事务上的具体指标,如破案率排名、“命案必破”、发案数等,为司法的行政化管理松绑,将是可行也必须尽早兑现的司法改革。

一个良性循环的案件侦办体系,必然在法律的框架下,严格恪守刑侦规律和程序正义,最大程度地逼近“有案必破”,而非在行政权力的强推下实现“逢案必破”。正如人民日报日前一篇《愿更多“司法排行榜”退场》的评论所呼吁的,希望更多司法机关都能够摈弃“懒政”思维,让“司法排行榜”早日退场,使业务管理和社会治理纳入法制化、常态化的轨道。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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