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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犯罪直接移送检察院的重要意义

2013-11-20 06:52:37 杨  涛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今后领导干部涉及职务犯罪,将不再是中纪委先介入办案的模式,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将由检察院直接介入办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完讨论相关问题的会议后,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向记者透露了上述信息。而知名反腐专家、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也证实,中纪委已经作出决定,查处发现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事实,都回到司法途径,移交到检察院。

其实,发现领导干部涉及职务犯罪,先由纪委介入,等到证据基本已经固定再移交检察院,不仅在中纪委存在,在许多地方纪委也存在。有些地方甚至走得更远,他们不成文的规定是,不仅纪委发现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线索要先查完后移送检察院,而且检察院自行发现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线索也要先移送给纪委,由纪委查清后再移送检察院。此次,中央决定,“中纪委查处发现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事实,都回到司法途径,移交到检察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纪委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直接移交检察院,避免了重复工作,节省了司法资源。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司法机关,他们提取的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以往,纪委先行查处领导干部犯罪问题后再移送检察院,检察院须重新录取口供和证人证言,进行重复劳动,浪费了司法资源。如果纪委一旦发现领导干部犯罪线索直接移送检察院,将避免这种重复工作,节省司法资源。

其次,纪委直接将犯罪线索移交检察院,有利于把握时机和扩大战果。腐败案件的查处必须掌握好时机,及时跟进,否则,时机稍纵即逝。但是,纪委并不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查封、冻结、技术侦查等手段,也不能对非党员干部采取强制措施,仅可以对党员、干部采取“双规”措施。因此,有些贪官可能毁灭证据、串供,致使线索流产。而一发现犯罪线索就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及时查处,将更有力地查处腐败案件。

再次,纪委直接将犯罪线索移交检察院,也有利于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纪委的手段主要是“双规”,“双规”时间比较长并且没有固定场所,没有安全保障,容易出安全事故。检察机关的刑事拘留、逮捕有期限,犯罪嫌疑人也是羁押在看守所,不容易出现刑讯逼供,更能体现程序正义,更有利于保障人权。

此外,纪委直接将犯罪线索移交检察院,有利于避免“选择性执法”,更有利于惩治腐败。纪委先查处腐败案件后移交检察院,容易出现“选择性执法”现象,特别是一些地方党政官员利用这一惯例,将已经涉嫌犯罪的案件,指示纪委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移送检察机关,造成腐败案件不能及时查处,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到政府公信力。纪委直接将犯罪线索移送检察院,体现了有案必查,体现了党和政府查处腐败犯罪的决心。

最后,纪委直接将犯罪线索移交检察院,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威信,有利于全面惩治腐败犯罪。以往,纪委在自行查处腐败犯罪后再移送检察院,某种程度上就降低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不利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而所有犯罪线索统一移交检察院,则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让检察机关在查处腐败犯罪中处于主力地位,从而更为有力于惩处腐败。

不过,要让这一规定能起到很好的成效,相关配套制度必须建立。首先,不仅中纪委发现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事实直接移送检察院,地方纪委更应当如此,而且,要废除某些地方规定的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先移送纪委的“潜规则”。其次,要规定对纪委和检察院的约束措施,例如,纪委发现犯罪线索和移送时都要向上级纪委报备,便于上级纪委监督其是否如实移送犯罪线索;纪委要及时监督检察院是否认真查处相关犯罪线索,监督检察院查处腐败犯罪,防范检察机关有案不查。

杨涛(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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