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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劳教制度,救济要跟上

2013-11-21 09:15  王传涛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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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18日,有媒体探访湖南的两家劳教所,发现所内已经无劳动教养人员。劳教所虽未摘牌,但均转换为强制戒毒所,劳动教养审批亦早已经停止。(11月20日《潇湘晨报》)

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自由的呼吸更让人着迷。伴随着大学里劳教专业的废除、劳教所的职能转化与劳教人员的解散,我们可以宣布,中国将再也没有劳教制度了。对全国各地的回归社会的劳教人员而言,这意味着,他们再也不是“罪犯”,他们是合法的公民,他们可以拥有正常人的生活,他们可以继续追寻自己的梦想。

但是,把这些曾经受到过公权力伤害的人放回老家,并不是劳教制度废除的终极目的。即便“恶制度”的废除与更正属于正常的社会变革范畴;即便“国家赔偿”并不能全部适用;即便不是所有被劳教的人员都是清白的,我们纠正一项“恶制度”也应该有一些后续工作。在笔者看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尽可能的恢复被劳教人员之前的正当合法身份和权益。比如说,对于重庆小伙任建宇而言,地方政府应当帮助其恢复合法的身份——大学生村官。再比如说,对于上访妈妈唐慧而言,地方政府要针对其上访目的——替女儿维权有所举措,维护好其整个家庭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人员。对于更多的不知名的被劳教的人员而言,媒体也有义务进行针对“被劳教无罪”的宣传,在最大程度上消除“被劳教”带给当事人的心理阴影和在性格上产生的自卑情绪。

二是,对公权力而言,则要收紧手中的权力,“制裁”现在只剩下了行政处罚和法律定罪两条路可走。如果说劳教是属于地方公安机关随意进行的一项处罚权力,那么,面对公民可以随时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以及可以对法律裁定提出上诉的法律量刑而言,权力执法的随意性将大大降低。如果公职人员仍然抱着之前的傲慢态度,用可以随意劳教别人的态度行事,必然会制造更大的民怨和纠纷。

劳教制度的废除,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是,这绝不是终点,面对并没有完全得到约束的公权力,整个社会需要帮助其斧正和删除的,还有许多许多。并且,在每一项“恶制度”被废除之后,政府和社会还有大量需要做的事,目的就是,让那些曾经被“恶制度”伤害过的个体与心灵消除心理恐惧,得到最大的安慰。唯有如此,“恶制度”才可能根除、不会复辟,创伤才可能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抚平,每个人才会更有尊严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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