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市民但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当场抓获一名正欲对其行窃的“老偷”。但在将对方扭送至派出所后,民警却为难地表示,由于当事人年迈,即使违法行为成立,他们也不能对其进行拘留。这让但女士既郁闷,又颇感哭笑不得。(12月2日《武汉晚报》) 相信但女士遇到的难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不鲜见。就在前不久,媒体披露了四川达川蒋某某诬陷搀扶小孩撞倒自己事件,尽管蒋某某讹人之举被广为指责,但最终因其年逾七旬,公安机关对七日的行政拘留依法不予执行。面对如此“放过”老人,网友们直呼“仅有道义的处罚太轻了”。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违法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不仅老年人自身“晚节不保”,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矜老恤幼”传统和老年人心理生理出发,对他们违法犯罪做出了从轻处罚的规定。比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等。这些规定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执法陷入“两难”——如果严惩,老人年龄大,进看守所或监狱怕他们身体受不了;如果从宽,又容易助长极少数老人为老不尊、倚老卖老,甚至借着“法不责老“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解决老年人违法犯罪处罚“两难”问题,需要打击和预防并重。从打击方面来说,重点是把握老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治尺度。尽管老年人违法犯罪后不适合拘留或收监,但不拘留不收监不等于不处罚。不仅警告、罚款等其他处罚方法仍然可以适用,而且还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老年违法犯罪者给予必要的行为管束,比如,监护隔离、限制居住、限制从事特定活动、参加社区服务等。司法实践表明,只要刑罚的后果大于违法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预防功能和作用。给老年违法犯罪者处罚,哪怕是较轻的处罚,就足以防止他们再犯,也可以起到预防和震慑犯罪的作用。 从预防方面来说,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来遏制老年人违法犯罪,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预防老年人步入歧途就是对老年人权益最大的维护,就是对老年人违法犯罪最大的从宽。不可否认,一些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过去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制教育,进入老年后又被社会边缘化,他们往往观念更加偏执,更容易触犯法律。而现在社会的普法重点往往都放在青少年身上,开展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可谓是凤毛麟角。因此,在全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同样不能忽视了曾给我们这个社会作出过贡献的老人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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