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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细节中体现无罪推定原则

2013-12-04 07:46  赵  勇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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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开始,庭审时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他剃光头、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日前,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会上要求,今后河南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将改变旧有法庭设置。(12月3日《大河报》)

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至为明确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在一些地方法院庭审时,总是习惯性地以剃光头、穿囚服等形式在法院判决前就给被告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在这种强烈的“有罪”暗示下,一些地方甚至还会出现法官不让被告人说话、甚至直接代替公诉方追问被告人的怪事。

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其实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出现,比如,前些年屡见不鲜的公捕大会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游街示众。种种“有罪化”且带有羞辱性质的办案手段,近年来虽然已经越来越少,但仍然时有出现。有的媒体常常让犯罪嫌疑人以光头、囚服出现在镜头中,“判定”人家有罪。

事实上,法院未定罪之前,每个嫌疑人都是无罪的,自然不应受到公捕、游街、剃光头穿囚服来“受审”这些“有罪化”手段的羞辱。但“有罪推定”仍然时时结出恶果,为什么?归根结底,就是在一些司法人员那里,司法权力没有恪守“消极中立”的边界,总认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些早已确立的司法原则会纵容罪犯,让一些罪犯逃脱法律制裁。其实这是司法者不自信的表现——如果证据链足够完整,如果审判足够细致,罪犯何来逃脱制裁的侥幸呢?

不要小看河南高院让被告像正常人一样出庭受审的意义——它其实是在阐释“无罪推定”的基本司法原则,也是在告诉司法者,被告人和公诉方一样,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更享有不受侵犯的人的尊严。不仅应该是法院审判环节,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环节中,也应该时时体现,成为无罪推定原则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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