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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婴女孩”该当何罪?

2013-12-06 07:29  杨  涛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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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的家属认为,原原是被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女孩凶狠地殴打,之后将他从25楼摔下去的。事情果真如此,那真是骇人听闻。但是,小女孩的父亲则认为,小女孩虽然对原原有踢打的行为,但是,男童坠楼是“受惊吓自己坠楼”。真相到底如何,亟待警方进一步查清。但无论如何,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小女孩或是涉嫌故意伤害,或是涉嫌故意杀人。

但是,涉嫌犯罪是一回事,是不是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要不要受刑罚制裁是另外一回事。这里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整个案件是小女孩自己所为并且没有他人指使,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个小女孩没有满14周,哪怕是差一天,哪怕她犯下天大的罪行,她都不需负刑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极不成熟,他们对于是非判断很弱,并且可塑性强,可以进行教育挽救。第二种情况,如果整个案件并不是小女孩自己一个人所为,是有成年人同她一起殴打原原,或者是成年人教唆她犯罪,那么,在刑法理论上,这个成年人就称之为“间接正犯”,也就是将小女孩当工具使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才是真正的罪犯。因此,小女孩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这名成年人则要因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小女孩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她或者她的父母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名小女孩才十一二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她殴打原原甚至是将原原从楼上摔下的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原的巨大伤害,也给原原家人带来极大痛苦,小女孩的父母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小女孩的父亲也表示,“会积极配合后续赔偿工作,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此外,如果小女孩是因为患有精神病而实施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行为,为了防范她再次作出类似的暴力行为,警方也可以考虑“强制医疗程序”,即搜集其相关犯罪证据,移送检察机关,由法院裁定是否将她送进精神病院。如果她并没有患精神病,鉴于其作出如此疯狂的行为,其性格上也存在巨大缺陷,警方也可以责令其家长对其严加管教,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必要时,警方应当与其所在的居委会等部门定期回访这个家庭,观察小女孩教育改造的情况,以及家长管教的情况。

杨涛(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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