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力来源说,铁路总公司没有定价权。相关法规规定,铁路运价属于政府定价。铁路总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无权制定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价格,当然也就无权调整退票手续费,只有政府的交通运输部门才有定价权。 即使政府为铁路运输定价,现在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合同法,当旅客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乘坐火车时属于单方中止合同,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当退票收费方式变化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发生了变化,因此,违约责任也应该双方协商,而不能由运输方决定。同时,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因此,铁路部门发个文件就让消费者执行,有违程序公平。还有,在铁路部门出台梯次退票费之后才3个月,却又对退票费进行调整。当初制定梯次退票费政策时,难道没有考虑到各方面的问题?而且,这个新规又只适用于春运期间,这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制定一项政策,难道可以随时进行调整?对于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该过问,而不是由铁路总公司来解释。(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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