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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高考:权利都是争取来的

2013-12-16 14:57  张楠之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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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盲人自考第一人”李金生又有了新的烦恼,他报名参加普通高考遭到拒绝,多次和省市县三级招办交涉均无果。12月14日,接受采访时李金生称:“我不会放弃参加高考,就算最后考不上,也要捍卫自己和其他盲人参加高考的法律权利。”(12月15日,人民网)

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鲁迅先生这句话,富有哲理。但是,世上本没有盲道,走路的盲人多了,也并没有产生盲道。似乎盲人走的盲道,不是走出来的,而是争取来的。

现实生活中,盲人群体的权利,往往被社会所忽视。具体到盲人参加高考的权利,虽然我国的法律中并不缺少相应的规定,比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就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但是,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单单有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保证对有关部门的作为的规范。

对于李金生参加高考一事,驻马店市招办一位相关负责人给出的答复是,因为试卷不好弄,“不让你报是对你负责”。这位负责人或许真的是在为李金生考虑,但是,如果人人如此,企图绕过问题,而非从实质上解决问题,却是对盲人群体的不负责任。我们不知道李金生是不是盲人报名高考的“全国首例”,但是,谁知道在李金生之外,没有盲人也产生过报名普通高考的想法?相关部门又能否为有类似想法的盲人朋友提供相应的便利,还他们与社会共同前行的权利?

权利如果只是写在纸面上,只是表现在原则性的法条上,对于当事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即使对于需要配合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需要付出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只有将服务对象的权利落实到实际中,才算是做了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在河南省招办今年发布的相关政策中,对盲人参加普通高考的权利的保障,其有明确规定。但省招办工作人员却称,“这种情况我们没碰到过”,要李金生“等着吧”。何其无奈!我们甚至可以想见,李金生争取高考权利的过程,也将是积极维权与惰性服务博弈的过程。若要从这个过程中获胜,坚持,恐怕将是重要的武器。

世上本没有某项权利,争取的人多了,就有了权利。盲人的权利如此,任何人的权利皆如此。10年前的李金生,用自己的坚持,为盲人争取到了参加自学考试的权利。现如今,他发起了又一轮的坚持,能否为自己与和他有同样想法和行动的盲人争取参加高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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