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法律是终结“人肉悲剧”的唯一利器

2013-12-17 08:17  何  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广东陆丰警方8日立案侦查后,将服装店主刑拘。(12月15日《京华时报》)

“人肉搜索”害死人,这不是第一起,但我们希望这是最后一起,不要让“人肉悲剧”再上演。实际上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再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人肉搜索”就一直饱受社会诟病。但是,由于广大网友的法律素养、权利意识和隐私观念淡薄,加上“人肉搜索”对反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网络的浮躁和喧嚣,以及道德审判大棒掩盖了“人肉搜索”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忽视了“人肉搜索”对社会的危害和破坏性。

然而,在法治社会里,不论我们对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多大的愤怒,要对他们进行网络审判、道德审判,我们都应当坚守法律的底线,不能把我们的愤怒凌驾在法律之上,“人肉搜索”不能触犯国法。

不管是犯罪分子,还是犯罪嫌疑人,作为公民,他们享有与其他守法公民同等的名誉权、隐私权,不能因为他们是犯罪分子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剥夺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人肉搜索”,在网络上公开他们的姓名、家庭住址、单位、读书学校等个人隐私信息,就是对他们隐私权的粗暴侵犯,实质上是网络世界里的游街示众行为,是一种“网络暴政”。而且,在法院没有判决没有生效之前,就给他们贴上小偷等标签,就是对他们名誉权的侵犯。

事实上对于“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国家法律并不缺乏追究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网络传播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到“人肉搜索”的侵权案件中时,变得很复杂和很难操作。在这起“人肉悲剧”中,导致小女孩经受不住压力而走上绝路的,除了发布照片的店主之外,还有广大“人肉”和发布以及转载这位小女孩姓名、学校相关信息的网友。如果从追责层面说,不能只是追究发布照片的店主责任,还必须追究发布、转载个人隐私信息的网友责任。

因此,要制止“人肉搜索”这种“网络暴政”,终结“人肉悲剧”的唯一利器就是法律,国家必须完善相关法律,为个体提供可操作性,让所有参与“人肉悲剧”的网站和网友都付出应有的代价,倒逼网站和网民提高社会责任。须知“人肉搜索”是服务社会、服务人的现代工具,而不是糟蹋人,甚至夺人性命的凶器。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