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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浪费入罪正当其时

2013-12-19 07:53  吴学安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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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机关经费管理、因公差旅、公务用车等多个方面,对防止党政机关的公款浪费行为作了系统的制度规定,其中诸多规定让人眼前一亮。有媒体对90170名网友进行的调查显示,97.8%的受访者支持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

长期以来,挥霍浪费公款现象愈演愈烈,屡禁不止。有资料表明,我国行政开支中仅公款吃喝、公费出国、公车开支的“三公”消费就高达9000亿元,占2012年全国税收近10%。之所以造成这种现状,据说是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官员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悖论:把公款放到自己的腰包里那才是犯罪,而把公款吃了喝了玩了只不过是违纪而已。纪监、检察机关对此往往也是束手无策,无所作为。

人们因此呼吁公款浪费入罪。此前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杨震代表建议,为规范公款浪费行为,应在刑法中增设挥霍国有资产罪。杨震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有两项罪名,一是贪污罪,二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介于此两种行为之间的行为:即大肆挥霍国有资产,有的一顿饭就能吃掉几万元甚至更多。行为人既没有贪污也没有私分,但公款浪费,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实际上是在耗费民财,制造不公,使税负增加,民众福利下降。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用刑事手段进行规范。为此,杨震建议,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肆意挥霍国家资产,数额较大的,以挥霍国有资产罪论处。

近些年来,很多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也提出,希望通过追究刑责,对挥霍浪费公款行为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虽说,对数额巨大的挥霍浪费公款是定性为贪污犯罪,还是在刑法中新增罪名仍可探讨,但将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由纪律处分升格为刑法惩罚,并非没有必要。

君不见,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官员都信奉“公家的钱只要不装进自己口袋,怎么花都不怕”的挥霍准则,将大量公共财富化为乌有,如此糟蹋公共财富造成的社会后果,并不在贪污受贿之下,对公款挥霍惩罚不力,已成为法律上的一个缺陷。给挥霍浪费公款者“上刑”,无疑是司法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不仅能够有效震慑挥霍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摘编自《检察日报》12月18日文/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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