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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太狼”遭模仿被判赔冤不冤?

2013-12-19 08:00  舒锐等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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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情节,江苏一男童模仿灰太狼烤羊,将两同伴绑在树上烧成重伤。日前,被严重烧伤的孩子将点火同伴及动画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刚刚对此案一审宣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26.4万多元。法院综合案情,确定被告儿童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的60%,也就是15万7000多元;制作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39000多元;另外25%的损失,责任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灰太狼”担责案开启司法先例

这确实是个极端案例,孩子模仿影视作品情节侵害其他孩子。虽然这份判决还并未生效,双方仍然有权利进行上诉,但是可以说,这开启了在一定情况下,让影视作品在类似事件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先例。因为案情的特殊性,这注定是一份争议纷繁的判决。

反对者也许有以下理由。一是动画片已经通过了行政审核,为什么还须担责?二是如此判决会不会将影视作品的责任无限扩大,将来出现类似事件,都要担责?三是动画片的画面真的和孩子侵权有因果关系吗?

窃以为当地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出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通过了行政审核并不是免责理由,正如即使某种食品通过了审核,消费者在实际食用后产生了健康伤害,厂商自然也须承担责任。而这正反映出我们的审核制度存在着漏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对所禁止内容的表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只是泛泛而谈,并没有那么具体实用,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其次,动画片和其他影视作品不同,其主要受众是未成年人,本应做好更大的审慎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严禁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的音像制品。也许动画片相关画面在成年人看来,并不是什么暴力画面,用“毒害未成年人”来定性《喜羊羊与灰太狼》也有失偏颇。但正如判决所称,制作方“负有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的注意义务,而其在制作发行的涉案影像制品中,仍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这并非没有道理。

最后,也许动画片和孩子侵权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从目前报道看来,如果综合考虑到孩子之间本无仇恨或矛盾,相关画面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孩子的侵权犯意,至少也因模仿使得伤害方式加重了,这就存在着偶然的远因因果联系。制作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具体需要承担多大比例,只要不混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并无大的偏颇。

总体而言,这份判决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双方家长也因未起到监护义务承担了相关主要责任,大方向上不失公平与公正。更重要的是,这势必为出版界和审查制度传递出以下信息,不要忽略自身的注意义务。而更需要反思的是,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发生。儿童影视作品审核部门、制片方以及家长都应早思为好。舒锐(北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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