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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立法,须走向“保姆主义”

2013-12-30 07:16  舒  锐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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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正后将重新公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于1991年,最近一次修改为2006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颁布于2004年。在某种意义上,所有法律从颁布的那刻起,就面临必将滞后的命运。近年来更是如此,社会,尤其是城市生活每天都在发生日新月益的变化。法律想要和现实生活相适应,始终保持“善法”状态,就需要根据社会变化适时作出相应调整。本次上海市修订当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写进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这些原本是安全常识,但将其写进法律仍然具备深远意义。一方面,并不是每个家长都知晓这些常识,或者有些家长对于这些知识并不信任。另一方面,很多家长并没有意识到相关安全常识的重要性,存在着侥幸心理。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能够起到安全常识肯定、普及、强制作用。

二是加强监护人义务并打造全方位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并要求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网吧酒吧门口设醒目禁入标志。

城市中,家长迫于不断增长的生活工作压力,陪伴孩子的时间较之以前呈现减少趋势。2013年6月30日,一对外地来沪的姐妹不幸从10多层高坠死亡,事发时,并无任何监护人在家。同时,孩子的活动空间更是逐渐走向丰富。孩子面临风险的种类和几率也随之增加。在此背景下,尤为需要在强调家长坚守安保底线的基础上,对于风险频发区域作出特殊性规定,为孩子营造出更多健康快乐发展的空间。

三是强调政府责任,规定民政部门应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收留抚养。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儿童福利机构。

生活无着落的孩子一直是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死角,本次修改不仅将其明确为政府责任,并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方式,这将打造政府和民间充分互动的社会保障体系,值得期待。

本次上海修法,从细节着手,引导并强制家长加强儿童交通安全保护意识,增加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政府责任。这体现出我国一些地方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领域,正从家父主义走向保姆主义,通过立法提供一种服务性、保障性、无微不至的制度平台,让各方面社会主体尽量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建设之中。这种理念值得在全国范围推广,也兹待被其他民生立法领域所吸纳。

舒锐(北京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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