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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案件乌龙 为何十年不改

2013-12-31 08:49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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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是就此事件展开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对于具体的责任人,哪怕他已提升或调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年前,同名同岁高中生误被当作抢劫犯留案底;十年间,法院书面道歉,但至今错误犯罪信息仍在全国联网。这是发生在安徽合肥的一件窝心事。一直处于被“监控”状态的夏年说,他十年来没有出过合肥市。因为他害怕被监控,害怕跟别人解释被监控的原因,即便他没有干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

就全国范围内来说,因同名而被错误监控的个案并非孤例。以中国地域之大,公安司法人员素质之参差不齐,于工作中出现点差错总是难免的。有错,改了就好。而因侦查疏忽导致搞错了人,也算不上什么疑难复杂问题,因为要查证被告人与案件的关联,并不困难。

但从夏年的遭遇来看,被错误“监控”长达10年未予改正的荒唐事,并不简单。法院两次向夏年及其家人出具法律文书并郑重道歉,表明法院对于“搞错了人”这事并非不清楚。

而更令人浮想联翩的是,一方面,无辜的夏年留有案底的记录仍在公安机关全国联网监控;另一方面,同名的抢劫犯不但查不到任何犯罪记录,还当起了律师。媒体发问,这究竟是十年间办案人员的一再疏忽,还是为保真凶另有隐情?应当说,这样的质疑实在情理之中。

从法律上看,若真正的抢劫犯现在成了律师,这不但涉及到公安司法机关的重大责任,该“律师”还涉嫌多重违法。因《律师法》明文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在现实中,连报名参加司法考试都要出具“无刑事犯罪证明”。明知自己有案底还参加司法考试,并隐瞒重大事项骗取律师资格证与执业证,罪责难免。

说回公安司法机关的责任。目前虽不确切知道,具体的责任方是哪个机关的哪些人员,致无辜民众夏年的损害已经发生,这种损害虽无皮肉之苦,但十年的恐惧对心理造成的伤害远非普通人所能理解。当务之急,是就此事件展开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对于具体的责任人,哪怕他已提升或调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何以增强这些公职人员的责任心?

除了单位的责任追究之外,民事求偿也可部分调和夏年因被错误监控所带来的损害。建议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能为夏年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鼓励并支持其通过申请国家赔偿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权责一致才能有错必纠。为权利而斗争,不单是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放弃究责看似放下了“恩怨”、化解了矛盾,实则令责任人逃脱法律制裁,从而无异于变相鼓励失职或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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