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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对房产调控问责期望过高

2013-12-31 16:05  冯海宁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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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对房价也起不到实质约束作用。因此,虽然可以期待问责、呼吁问责,但不能指望问责来解决房价深层次问题

元旦将至,尽管多地新一轮调控落地,房地产市场暂时得到降温,但多个城市仍难以达到年初确定的调控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表示,“房价调控目标已落空,严厉问责则不能落空,应兑现调控问责制度”(12月30日《经济参考报》)。

新一年的钟声即将敲响,也快到了算2013年总账的时间。“国五条”要求,全国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很多城市按照这一要求公布了当地年度房价控制目标,但是,多少城市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多少城市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目标,需要有关部门逐一审视、核对,并公开名单。

从各种报道和统计数据来看,很多城市注定完不成自己年初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那么,舆论必然会高度关注有关方面如何考核问责。因为“国五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而且从专家到公众也十分期待通过考核问责来鞭策地方政府切实控制房价上涨。

但坦率地说,不能对这样的考核问责抱过高期望。在笔者看来,不排除今年像过去一样,只承诺问责,但最后仍然爽约;即使这次会问责,但问责对房价也起不到实质约束作用。因此,虽然可以期待问责、呼吁问责,但不能指望问责来解决房价深层次问题。

首先,这次是否会问责,公众持怀疑态度。一是最近几年有关方面多次强调要问责,但最后屡屡爽约,究竟是何原因,公众不得而知。如此,公众对于这次能否问责产生习惯性怀疑。二是从“国五条”发布至今,有关方面并没有公布具体的考核问责制度,如果连制度都没有,何谈考核问责?

显而易见,考核问责必须以制度为基础、为依据。从相关资料来看,问责分为四个层次:第一种是引咎辞职,第二种是停职,第三种是免职,第四种是撤职。如果要问责,必须先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停职,在什么情况下免职。但是,连房价问责制度似乎都没有,而且,谁来执行房价的考核与问责,也没有明确。

其次,即使要问责,可能也达不到应有效果。这是因为,某些城市的房价是否达到年初公布的调控目标存在争议。以广州为例,今年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数据几乎每个月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都有很大差别。这样,考核问责是以地方统计数据为准,还是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就会存在争议,影响最终问责。

而且,问责也不是治理房价的灵丹妙药。以土地问责为例,自2007年实行约谈制度以来,国土部多次约谈地方主要负责人,另外也处分了某些官员,被称为土地问责,但违法用地现象到今天为止仍然比较严重。这说明土地问责并没有击中要害,也没有多少杀伤力和威慑力。那么,房价问责很可能也存在这种问题。

毫无疑问,治理房价的治本之策是通过财税改革解决土地财政问题;通过土地改革向市场释放土地和房屋,以调整供求关系;通过投资改革减少多余资金对房价的推动;通过出台住宅保障法等制度,促进保障房供应和公平分配;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住房信息联网,以遏制以权谋房、进行精准调控等。

也就是说,尽管舆论经常呼吁房价问责,但目前似乎不见问责的迹象,比如,既没有见到问责制度,相关部门也没有问责的动静。即使要问责,问责也不是“主料”,仅仅是一种促进房价稳定的“调料”。如果问责达到不了应有的目的,不妨强化考核,比如,既把房价涨幅与住房保障挂钩,也与官员升迁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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