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明星微博“软文”亟待法律治理

2014-01-02 07:39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明星应对其虚假广告担责,这是修法的底线。但明星以“软文”代言,也不仅仅是个修法的问题。

明星在个人实名认证微博上秀照片、发牢骚、讲段子,在这些看似个人化行为的背后,却可能是隐藏着巨大商业利益的“软广告”。记者调查发现,“软广告”在新媒体平台上正悄然蔓延。专家表示,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监管明星微博广告的责任与义务,明星更应自律。

在今天这样一个全媒体时代,不仅微博充斥着明星虚假体验的“软广告”,广播、电影、电视、博客、微信公众账号等各路媒体都不乏这类“软文”的踪影。从法律上看,对这类“软广告”的监管的确存在不少的法律空白,至少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新媒体营销推广的法律法规。

当然,也没有必要分媒体的类型逐个制订广告监管法规。否则,依网络时代新媒体的发展趋势,法律何时才能跟上网络的步伐。如非确有必要,一部《广告法》理当担负起对明星代言的监管之责。

而恰恰在《广告法》中,就缺少明星代言责任的相关条款。这部于1994年颁行的法律近年来备受质疑。2011年,《广告法》列入了国务院立法修订项目。当年,工商总局牵头起草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就明确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列为了需要规制的广告主体。这一修改,就是要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从而更好地约束各类代言行为。

更何况,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后,有关明星代言责任已然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行《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难看出,在这里,包括明星在内的个人代言广告终于有了法律规矩——即“连带责任”。但这种立法层面的“破冰”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毕竟,《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食品安全领域。

就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问题来说,法律的协调、制度空白的填补,目前均已集中在《广告法》的修订上。明星应对其虚假广告担责,这是修法的底线。但明星以“软文”代言,也不仅仅是个修法的问题。法律有空白可以填补,法律有缺陷也可以修正。但如果良法得不到良好的执行,要还原新媒体广告业态的和谐有序,也只能是个梦。

推进立法,强化执法,提倡自律,加强监督。明星代言问题的法律规制无非是这么几条。明星其实并不难管,但对产品质量来说,还在明星的法律责任之外。一个国家免检且荣获了诸多权威荣誉的产品,明星又怎么能辨识它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呢!明星虚假代言的责任,掩盖不了产品质量监管方的责任。尤其要警惕利用公众对明星的关注度来转移公众对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监督。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