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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住“牛鼻子”让电梯不再“凶猛”

2014-01-02 07:46  周  云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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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从什么时候起,电梯变得异常“凶猛”,各地不时传来电梯伤人,电梯夺命的坏消息。这些事故背后所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是相关各方主体不明,权责不清,以至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懈怠。现在这种混乱的局面有望得到改观,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实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被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特种设备不只有电梯一种,新法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从中可以看出,与普通人关系最密切,深深融入日常生活的,还是电梯。

任何行业的安全管理,最核心的问题是要明确责任。显然,之前的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而新法则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也就是说,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是企业。显然,这抓住了问题的症结。近年来,电梯屡屡出问题,归根到底还是电梯以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有问题,抓住了企业这个“牛鼻子”,质量应该就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质量有保障,安全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

另外,之前的法规,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从生产到运营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认定也相对模糊,甚至经营、销售、出租等环节没有明确责任主体。这不但削弱了日常安全管理,更会造成在出了问题之后,无人理睬受害者,互相推诿的局面。新法一并明确了所有环节的责任主体,这必定能够消除由于主体不明、责任不清造成的安全隐患。近年来,很多小区、写字楼的电梯出了安全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会以质量问题为由把责任推给生产厂家,新法实行之后,这种无赖行径便没有容身之地了。因为物管对于电梯也有其法定的安全管理责任。

新法在强化企业责任的同时,也强化了政府的监管,除了明确对于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管,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要负起主要责任之外,同时也规定各级政府也要负起协调、统筹的责任,最大限度地调动政府各个部门的力量,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

新法最后规定,发生责任事故之后的赔偿“民事优先”,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其实“以人为本”,正是《特种设备安全法》最大的特色,无论是强化企业责任还是强化政府监管,以及提升社会监督水平,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里,法律给“以人为本”保驾护航。

周云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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