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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发生十天后咋才通报

2014-01-03 08:24  丁永勋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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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中遇难者已经过了头七,有的伤者已经治愈出院,矿难的消息竟然还在路上。这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巨大讽刺。

河南巩义市竹林镇一煤矿发生井下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

这是一起高度疑似瞒报的事故。透水事故发生后,矿长第一时间回应说是“无稽之谈”,当地安监局和煤炭管理局都表示“没听说”。在记者向当地煤管局举报的第6天,当地宣传部门才给记者发短信,通报了事故伤亡情况。到有关部门对此展开调查并发布事故消息,已经是十天后的事了。

而据媒体调查,矿难发生时共造成16人被困井下,并被送往医院抢救,其中7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疑似一氧化碳中毒,伤者中有5人仍在医院继续接受治疗。既然有抢险救援,也有送医抢救,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不可能不知情。煤矿和监管部门有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重大嫌疑。

一起造成7死9伤的重大事故,竟然被生生瞒了下来,这甚至比矿难本身更令人震惊。在信息传递进入移动即时时代的当下,隐瞒一起重大事故,难度是很大的。不仅要“打通”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还要“摆平”伤者家属和当事人。矿难中遇难者已经过了头七,有的伤者已经治愈出院,矿难的消息竟然还在路上。这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巨大讽刺,本身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我们已经有比较完备的法规和管理制度,这都是用生命和血的代价换来的,理应得到严格遵守。说发生事故是“无稽之谈”的矿长,按规定带头下井了吗?发生事故后,除了自行抢险救援,按规定在第一时间上报了吗?当地安监和煤炭管理部门都表示“没听说”,或许是矿方真的没有上报,或者是串通起来搞瞒报。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难逃失职、渎职的嫌疑。

因此,对这起事件的调查,追查事故上报的时间和程序,确认是否存在故意瞒报情节,和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样重要,甚至显得更为关键。发生事故后敢于瞒报的思维,甚至比事故本身更可怕。在这种视生命如草芥的思维主导下,有制度不落实,有规定不遵守,可能也正是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

2013年底的一起矿难事故,竟然悄无声息地“跨年”。是谁决定不向上报告的?他们是如何做到的?该承担什么责任?公众的这些追问,都需要通过认真调查,严肃追责,一一做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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