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山派出所)他们说我这属于遗失,没办法给我立案。派出所大厅有个协警还建议我再去重新买个钱包。”而没有警方的帮忙,银行也不同意危先生查看相关监控,最后危先生只好向导报求助。(1月3日,海峡导报) 危先生的遭遇不是个案。笔者百度了一下,发现还是有不少客户和危先生一样倒霉,即丢了东西,却被警方认为是遗失而不予立案,甚至连银行也因此不给看监控。这让笔者想起2006年的“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的故障漏洞取款,案发后被指控为盗窃罪——为什么银行丢钱是“盗窃”,百姓丢钱就是“遗失”呢? 虽然,危先生丢钱确有自己的责任,但拾到者明知是他人的钱财,还是要占为己有,不说这是盗窃,至少也涉嫌非法侵占他人钱财了吧。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也是警察的职责之一。可现在,警方只需运用举手之劳,便可以查出取走钱财的是何许人,怎能袖手旁观?如果丢钱的是自己或亲人,民警是否还会坚持“遗失”一说,而自认倒霉,放任他人呢? 就算这笔钱财确实属于“遗失”,没有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但是,失主只想找回自己的东西,并不需要追求拾金者的法律责任,这又为何不可了呢?执法部门也好,银行也好,恪守规定当然没错。但在大是大非面前,适当地迈出一小步,能急民所急,与原则又没有本质的冲突,为何不能尝试突破呢? 就像我们在街上看到流浪汉或乞讨者,虽然,我们没有救助的义务,但是却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予以帮助。遗憾的是,社会上不乏热心人,可热心的部门却不多。不是他们帮不了,而是他们不想帮。人心冷了,再怎么以法律条文为说辞,也改变不了不作为的冷漠本质。 警方不予立案,失主一筹莫展。恐怕牵走钱财的人,正在某个角落里窃笑!本案中,危先生“遗失”了钱财,警方丢了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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