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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嫖宿之争需要立法化解

2014-01-06 07:43  兵  临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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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双手赞同废除嫖宿幼女罪,但在立法机关还没有废除之前,司法机关的刑事指控必须依法而行。

嫖宿时和一名13岁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四川邛崃两名嫌疑人被诉强奸罪。而此前国内的多起类似案件,嫌疑人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罪。

据称,这是全国首例嫖宿幼女被诉强奸罪,其定性也引起激烈讨论。原本在立法上,刑法对这两个罪名的区分并不是很科学,加之嫖宿幼女罪近来背负了很多骂名,因此类似案件如何定性,在刑事司法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罪刑法定,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按照强奸罪认定;如果涉及嫖娼的则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本案中,嫌疑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若在此前一般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究竟是强奸还是嫖宿幼女,检察机关的定性为公众进一步讨论提供了契机。去年10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一解释对两个罪名作了区分,但本案中能否认定嫌疑人知道对方是被迫卖淫,还有待进一步的证据支撑。

我举双手赞同废除嫖宿幼女罪,但在立法机关还没有废除之前,司法机关的刑事指控必须依法而行。无论是从刑法上还是司法解释上,该案定性为强奸罪都有可商榷之处。办案检察官的理由是,以强奸罪公诉更有利于保护幼女,并特别提到去年最高法公开表示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最高法的这一声明,给我们办案指明了方向”。可见,指控的罪名考虑了对幼女的保护,也考虑了最高法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考量都属于应然层面,无法取代犯罪构成的实际分析,尤其是必须以严格的罪刑法定为前提。

我知道,嫖宿幼女罪行为恶劣,强奸罪更有利于对幼女的保护,但在刑法还没有废除这一罪名之前,司法机关不能绕开这一犯罪构成而另寻他途。或许检察机关带有良好的法治进步愿望,但刑事指控首先必须保证刑法的准确适用。至于两个罪名之间的尴尬,则需要立法机关尽快化解。

本报特约评论员 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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