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依据上看,“拒考事件”折射出的,绝不只是“官僚的冷漠”,更有内蒙古教育系统内从考试中心到监考人员法治素养的普遍匮乏。 1月4日,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张某因持临时二代身份证,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个考点被监考人员拦在门外,被迫弃考。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并被网友称为“拒考事件”。1月6日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在其官网回应称,监考人员未准许持有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入场考试,符合教育部的要求。 一看监考方拿出了拒考的“依据”,质疑声开始显得有点底气不足。一些人也转向指责监考方缺乏人文关怀,仿佛监考方拒绝持合法身份证件的考生没什么大问题,最多是“合法不合理”,应归属于“情法冲突”之类。但从法律依据上看,“拒考事件”折射出的,绝不只是“官僚的冷漠”,更有内蒙古教育系统内从考试中心到监考人员法治素养的普遍匮乏。 内蒙古考试中心提供的支持“拒考”的依据,是教育部《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13〕2号)第三十六条,“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但这一条并未明确“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就不能是“临时身份证”。在法律上,“临时身份证”也是身份证,同样受《居民身份证法》的保护。依《居民身份证法》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后者第14条还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敢问内蒙古考试中心及相关监考人员要不要遵守上述规定?考生的二代正式居民身份证既然尚在办理之中,她的“临时身份证”自然就起着与正式居民身份证同等的作用,岂能用一个拒考符合要求就抹杀了考生的正当权益。 中国是个法制统一的国家,不应存在法外之地。别说教育部的规定并未否定临时身份证的证明作用,就算是教育部作了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位阶上,也还是“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部委规章”,“部委规章”大于“部委红头文件”。尽管有这种存在,但并非就代表“合理合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法治已被抬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遵法守法护法,是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回避的行为方式。 法治精神的传播、法治土壤的浇灌,正需要教育界的率先垂范。从“拒考事件”发生至今,我们并未看到监考者和相关职能部门彰显法治精神,倒是考生的维权精神更合乎法治内涵。那些有错不纠的考官真该好好反思。 相关报道见今天A23版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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