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明星代言广告获利也要担责

2014-01-10 07:28  苑广阔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最高法院9日发布的食药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1月9日新华网)

现在请名人明星给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代言的商家越来越多,所以电视、报纸上的明星脸层出不穷。本来这也是两厢情愿,多方共赢的事情,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无良商家浑水摸鱼,利用假冒伪劣产品或服务来坑害消费者,这时候作为代言人的名人明星们吆喝得越厉害,对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帮助越大,那么这些假冒伪劣产品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这其中,说名人明星起到了一种助纣为虐的作用,并不过分。在此之前,对于为虚假广告代言的名人明星,相关部门可以说是无计可施。正是因为如此,一些没有道德和责任底线的明星可谓是屡教不改。

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除了为消费者在法律上撑腰之外,更多的是对名人明星们的警醒。尤其是那些为了利益完全丧失道德底线和社会责任感,对任何广告都来者不拒的名人明星,既然道德谴责不起作用,那么现在有了司法解释,极有可能因为代言虚假广告付出法律上的代价,面临得不偿失的后果。这必将对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明星们的社会责任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苑广阔)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