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期限越是向后延长,经营者获得暴利的可能性越高,民众和物流业背负的包袱就可能越重 山东日前发布消息,菏泽至东明等7段、济南至聊城等2段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暂时延长收费期限1年。据了解,当地部门给出的延长收费理由是,贷款没还清,还有巨额的养护费;等待新政策,看国家是否有长期收费政策出台;个别路段免费会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性和完整性”;免费后不好管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0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由此可见,政府还贷公路的最长收费期限绝不是橡皮筋。国家法律法规本来有清晰规定,然而实际上,近些年一些地方处于利益冲动,一再突破法规限制,找出种种借口变相延长公路收费年限。对此,高速公路经营方和地方利益是绝对的赢家,而物流业和社会车辆主被强行“绑架”为公路印钞机的“埋单者”。 记者注意到,2013年5月交通运输部曾经组织起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由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多种可以延长收费年限的情形而饱受争议。此外,据媒体报道,针对《征求意见稿》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的修改,相关专家认为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精神相违背,给政府还贷公路延长收费期限预留了制度空间,意味着即便还清了贷款、集资款,仍然存在继续收费的可能。至今,饱受争议的《征求意见稿》征求完公众意见大半年了,但音讯全无。在这种背景下,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对于高速公路延长收费这样的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也应当在决策前进行民意听证。而贷款没还清也不能仅仅说说而已,对于为何没有还清,是否与收费公路的成本控制有关,也需要相关部门以负责任的审计结果服众。而收费公路巨额的养护费用“高得合理么”也存在同样的疑点。 盘点各界长期以来对高速公路改革的期待方向,就包括厘清各地“老大难”高速的收费年限,果断清理超期收费,让转为经营性公路的过程透明、民主,尽早还公路姓“公”的本色。然而地方动辄以种种借口延长高速公路收费年限,为利益再次输送提供了“无限可能”。另外,相关法规制定者应吸取中国汽车社会近10多年来爆发式增长给收费公路带来高利润的教训,要意识到收费期限越是向后延长,经营者获得暴利的可能性越高,民众和物流业背负的包袱就可能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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