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近日报道,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北大经济国富论坛”上表示,银监会正在酝酿加快推出银行破产条例,一石激起千层浪。按照央行计划的50万元限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假如储户在单一银行的存款不高于50万元,万一银行破产倒闭,储户将获得与实际存款金额相等的赔偿;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则最多获赔50万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获得赔付,或者像美国和中国台湾一样,按一定比例赔付。(1月11日,《河南商报》)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业态的不断丰富,国家兜底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允许银行破产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而且宜早不宜迟。但是,允许银行破产,不能单兵突进,必须在其他制度建设完善的前提之下,推行破产制度。否则,允许银行破产,不但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相反会损害广大储户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对银行失去信任和信心。 首先,允许银行破产,应该先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允许自然人破产。从欧美国家的银行破产实践操作来说,银行破产与自然人破产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自然人破产制度早于银行破产制度,前者还是破产法的发端。西方早起商业繁荣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正是有了自然人破产的制度。另一方面,从银行破产制度配套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细则来看,也只有允许自然人破产,才能完全保障因银行破产而受到牵连的储户的合法权益。 按照存款保险制度,只有存款低于50万的,才给予全额赔偿。存款超过50万元,最多只赔偿50万,剩余部分的损失由储户自己承担。而且,企业存款不予以赔偿,有可能会导致储户,尤其是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但是,债务并不因为银行的破产就免去偿还。这意味着银行破产,结果是储户继续为银行还债。所以,在实行银行破产制度前,必须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破产。 其次,实行银行破产制度,先全面推行银行业市场化机制。银行破产制度是银行市场化的一种制度和结果,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业并没有完全走上市场化道路,依然是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并举的畸形机制,连利率市场化还没有完全实现。因此,要允许银行破产,央行必须先全面放开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存款利率管制,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 再者,允许银行破产,必须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银行破产,直接受害者不是银行,而是广大储户,尤其是存款额度超过50万元的储户和有存款的企业。因此,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要保障好储户的合法权益,减少储户的损害,必须完善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在破产前让储户能够根据信息变动的状况作出判断和选择。 总之,银行破产制度必须推进,但是应该按班就部推行,不能为了建立银行破产制度而允许银行破产,只有在制度完善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才能推行。毕竟,银行破产牵涉的利益面太广,必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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