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北大诉邹恒甫案”的期待,已非简单的谁输谁羸,而更想透过法院对此案的法律分析,来找到相对明晰的网络言论边界。 1月20日,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两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沸沸扬扬的“微博公案”,一年多后,事件终于进入庭审程序。海淀法院官方微博昨日对此案进行了直播。鉴于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庭审暂无结论。依程序,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日宣判。 在法律领域,此案则细分为若干争议点,诸如:北大是否享有名誉权?北大及梦桃源公司是否为适格的原告?邹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诽谤或侮辱?是否对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以旁观者的中立视角观察,北大当然享有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已明确“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作为法人的北大,也不容侮辱或诽谤。“原告适格”是民事诉讼立案的基本要件之一。 庭审的焦点还在言论的边界上。这也是此案在公共领域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邹的微博言论是否侵权,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这在一些人看来或许一目了然,却其实并非那么简单。邹恒甫引起事端的第一条微博原文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暴。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若字斟句酌,这第一句话的“只要看到XX,就必然XX”,从语义上看是个假设而非对事实的陈述。但从第二句“所以XX”,又让人联想到前一句乃是经常发生的事实,且与“梦桃源生意火暴”存在逻辑关系。最后那句“北大淫棍太多”是陈述无疑,也直接指向“北大”。但也不是没有争议点,如该怎么定义“淫棍”和“太多”? 提出这些问题,并不代表支持这种言论表达。相反,不管邹的这些微博言论是无心之语,还是费尽心机的定点打击,在舆论场上都堪称是言说者引以为鉴的负面标杆。更何况,邹恒甫并非毫无法律意识的“网络暴民”,更不是毫无自我保护意识的单纯学者。事实上,2012年8月30日邹恒甫还曾在微博中发布消息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在以碎片化阅读为特征的微博上,这种解释与第一条微博被转发近7万条相比,显得太微弱了,也难以挽回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 有论者指出,邹在舆论场上其实已经承担了他应承担的责任。每位受众都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没有多少人会真正因为一条微博而相信“北大淫棍太多”。更何况,邹从未公开披露过任何一个支持他论点的证据材料。但这并不能否定邹的法律责任。因此说,公众对“北大诉邹恒甫案”的期待,已非简单的谁输谁羸,而更想透过法院对此案的法律分析,来找到相对明晰的网络言论边界。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
相关阅读:
- [ 01-21]北大要求邹恒甫道歉三天 被告方拒出示淫乱证据
- [ 01-21]北大诉邹恒甫案开庭 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
- [ 01-21]北大淫棍太多案 邹恒甫称有证据宁输官司不公开
- [ 01-20]北大起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20日开庭
- [ 01-19]北大起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20日开庭 将微博直播
- [ 01-17]北大诉邹恒甫案将开庭 双方已进行证据交换(图)
- [ 01-17]邹恒甫“北大淫棍”案下周开庭 北大提请限制出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