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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监护干预制度重心在“适度”

2014-01-22 07:30:50 作者:王  琳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最高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家庭监护干预”在中国更多是执行层面的难题。因为在现行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不乏有关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具体的操作规程却始终缺失。中国是个大一统的成文法国家,要在地区差异悬殊的国情下追求法制统一,殊为不易。正因为有此背景,才有了国家层级的立法往往过于原则和抽象的特征。执行“法律”的第一步,也从法律在个案中的适用,变成了先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位法”制定出实施细则,然后再进入个案。

监护干预制度的立法细化迟滞不前,除了地区差异难以协调一致之外,还有中国以家庭为社会基本组成细胞的内在结构。而我们所知道的监护干预制度较完善的地方,多是以个人为社会主体的西方国家。去年年底我在澳大利亚访学,曾向堪培拉和墨尔本的几位法学教授请教过这一问题。他们视监护干预制度为理所当然,这是因为在澳大利亚,小孩一出生就享受着国家福利——大到教育,小到奶粉。可以说,澳大利亚的未成年人并不是由父母独自抚养的,政府在未成年人的成长中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政府也成了在亲权之外未成年人保护最后的依靠。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清官不理家务事”源远流长。所谓当父母打了自家的孩子,政府就要接管孩子,甚至还要禁止父母与孩子接触。别说是监护人,就是很多旁观者也难以接受。这种普遍观念的存在,正是家庭监护干预制度在中国要走向真正实施的阻障。

与此同时,在急剧的社会转型中,家庭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现象日渐多发。一些因监护权履行不到位而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悲剧性个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社会在向前发展,制度也不能安于现状、一成不变。中国的社会转型,也正处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关键历史阶段。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正在从过去的由身份决定,转向现在的由法律决定。事实上,监护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扩展——从过去的亲属监护,发展成今天的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这里的“组织”,既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也包括政府民政部门,将来还可能包括专门为政府提供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法人。当务之急,既在于理念的更新,也在于制度的科学设计。行政和司法对家庭监护的干预必须适度。“度”在何处,除了职能部门贡献力量,开门立法汲取民智亦是必由之路。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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