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立法的更大价值,在于为国家级立法提供一个具体而可操作的执行框架。要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的任务,立法的细化只是第一步,下一步的执行更重要。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2日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获高票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这之前的两次审议中,共进行了111处修改。 在法治时代,科学立法已经成为大气污染防治最有效的利器。早在1987年,中国就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这部国家层级的法律最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尽管14年过去,《大气污染防治法》也面临着再次修订。但它作为上位法,却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直接依据。 因此说,《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看点其实并不在“严重污染空气将追究刑责”或“降低PM2.5首次纳入立法”。因为有关刑事责任的具体构成及适用,只能由刑事法律去规定。作为一项地方性法规,它也只能重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即便“条例”不作这样的重申,构成犯罪的一样要依法追究刑责。地方性立法涉及刑责的意义在于,通过构筑严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使污染大气的犯罪行为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而不致被“以罚代刑”,或是“大事化小”。 当然,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立法的更大价值,在于为国家级立法提供一个具体而可操作的执行框架。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基本职责,但一方面,法律本身存在过于抽象与原则等薄弱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受地方保护或GDP至上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缺乏严格执行的驱动力。北京试图在这样的制度夹缝中,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难能可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若法被束之高阁,不管其价值取向和内在设计多么先进,都不会带来期待的结果。近年来,公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的环境和自身健康日益关注和重视。在雾霾肆虐、极端大气污染事件频发的当下,公众对大气污染的后果有越来越多的切身体验,这恰恰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立法提供了契机。公众的关注和参与热情,是排除既得利益群体干扰执法的重要依赖。 要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的任务,立法的细化只是第一步,下一步的执行更重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下半年常委会要对《条例》进行执法检查,依法监督政府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动态的法治视角观察,这种主动督促政府强化执行,努力做到严格管理严惩违法,实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如果把《条例》的通过比作是领到了一张试卷,那么我们将在下半年看到政府交上的第一份答卷。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
相关阅读:
- [ 01-22]北京实施“大气条例” 降低PM2.5首次纳入立法
- [ 01-22]北京人大代表建议九年义务教育变十二年
- [ 01-20]北京环保局:重污染1天给PM2.5年均浓度增1微克
- [ 01-20]北京大气污染条例将定罚则裁量标准 处罚不封顶
- [ 01-15]空气污染致死为何难引人关注
- [ 01-15]中国青年报:空气污染致死为何难引人关注
- [ 01-14]评论:给治霾“军令状”加点实干力度
- [ 01-08]31省份签署大气治污军令状 11省重点考核PM2.5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