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中水分超标40倍,这样的油你敢加吗?”近日,黑龙江省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绪坤在微博上举报哈尔滨市尚志市苇河镇中石油加油站,称其油质严重不合格。惊人的超标数字引起热议。(1月27日《新京报》) 我们姑且抛开加水超标40倍的恶劣行为不说,撇开在油价暴利基础之上再牟暴利不讲,也暂不论相关领导以影响不好为由,希望捂盖子不报道。单从相关法规而言,倘若油站为了“油水”给油加水的爆料属实,笔者认为,这难免有入罪之可能。 涉事的经营者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从其行为性质而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都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从犯罪客体而言,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甚至还可能因为商品的质量问题产生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以上推断并非耸人听闻。新闻中介绍,油质问题就已导致货车司机损失了2.58万元,这无疑属于“财产权利的损失”。而倘若司机在高速行驶中,由于油质问题发生了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人身权利和公共安全的危害。当然,是否入罪还需要核实主观故意、销售金额等层面的问题,在调查结果未明之前,我们就不好展开讨论了。 同样,该经营者的行为同样避免不了涉及其他经济犯罪的可能。“油水”中的水想必不会以“水”的名目进行结算,势必以“水”充“油”,混同到油中结算。在低价水变高价油的背后,是否存在虚报、假报的黑幕,其最终利润又流向何处?我想,这都值得进行调查。 倘若此事只是因为失误而造成的小范围油质污染,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进行自查自纠,下定整治的决心,以防再犯;但倘若背后的“手”有意为之,又多次、大量注水的话,司法部门就不能为顾其“形象”而袖手旁观,而应抓出“油耗子”,给公众一个满意回应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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