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底,湖北省武汉市通过当地媒体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对此,当地市民王先生较上了劲:“某企业”是何方神圣?几次找环保部门并要求信息公开的王先生,却被对方以“保守国家机密”为由相拒,无法得知“某企业”的大名。(2月8日《法制日报》) 有些信息的确不是“想公开就能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过,有关专家也表示,由于方便“例外”的规定,这便让公开和不公开之间有了较大的弹性。比如出于地方利益等考虑,某些行政机关钻政策的空子,把可以公开的说成不能公开,这种情况以往不是没发生过。 换言之,像企业超标排放这样的事儿,如果也动辄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那也太容易遭人质疑了。更何况,公众所要求的,只是想知道“某企业”到底是哪家企业,这与企业的“产品敏感”或“商业秘密”,又有多大程度的关联呢?从这个视角看,当地环保部门的“点名”变“点某”,且坚持不公开有关信息,其理由有点难以服众。 排污被罚的“某企业”究竟系何方神圣?这不是市民“鸡蛋里挑骨头”的无理取闹。据披露,武汉那家企业因屡屡违规排放,已连续多年被国家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一般来说,倘若真涉“国家机密”,比地方环保部门更具保密意识的其上级部门,又怎会容忍其一再“污”名远扬? “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的不点名待遇,究竟是“国家机密”的严格保守,还是“拉大旗作虎皮”,滥送“权力人情”的诓人借口?当地环保部门还需作出更详细的回应,给出更令人信服的理由,这也事关自身形象和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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