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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禁令有更广泛的适用空间

2014-02-18 07:28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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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法院已将杨案中的“诉前禁令”视为“典型”加以广而告之来看,相信这一制度在未来的司法活动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一度沸沸扬扬的杨绛诉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及李国强侵害著作权、隐私权案,近日有了一审结果。17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在官网上公布的判决书,杨绛获赔20万元,两被告还被判令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值得关注的是,此案的基本事实还被列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开的7宗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目前未知此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但只要未过上诉期限,一审裁判就未生效。通常来说,对未生效裁判,最高法院不应代行公开,否则就容易给二审法院造成强烈的暗示——此一审结果业已得到最高法院认可,这将可能导致二审流于形式。

但有意思的是,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开的,其实并不是“杨绛诉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及李国强侵害著作权、隐私权案”,而是“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

最高法院显然意在通过此案告知公众,当遇到可能发生的侵权或侵害时,申请“诉前禁令”将会是有效的维权工具。杨案的“典型”实则在于它的“先行意义”,此案正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之后,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诉前禁令。

这里的“诉前禁令”就是指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为了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杨案中出现“诉前禁令”,是因为去年6月,钱钟书先生的私人信函将被拍卖已被舆论炒得火热,提供这些私人信函的正是收件人李国强。问题在于,收件人虽然是信函的实际拥有者,是信函的所有权人,但信函内容又是写信人的独立创作,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当然受著作权法保护。信函内容所涉及的个人隐私,自然也归属于个人。杨绛为避免因拍卖而带来更大的侵害,申请诉前禁令实为适当的法律抗争。事实上,法院快速响应并适用诉前禁令也达到了预防侵害发生和扩大的目的。

可以预见,公众对临时禁令制度的熟悉程度,会随着类似具有影响性诉讼的公开而越来越深。这些司法武器当有更为广阔的天地。

比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就迫切需要诉前禁令来防止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污染事故。较之著作权或隐私权被侵犯,环境被污染同样危害严重,而且一旦被侵害就难以恢复原状。司法不能总是等到危害已经产生才来校正,全时段的救济管道将有助于更有效地实现正义,并定分止争。从最高法院已将杨案中的“诉前禁令”视为“典型”加以广而告之来看,相信这一制度在未来的司法活动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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