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日前媒体报道的受虐儿童保护中面临的诸多困境,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建议,广州可探索建立类似“儿童保护局”的机构,负责解决儿童受虐评估、预防、临时保护,寻找合适的抚养家庭等问题。这一建议在市“两会”引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热议。有的代表委员赞同,有的则反对,认为“专门设局‘不靠谱’,义工组织‘最可行’”。(2月19日《信息日报》) “一尺三寸婴,十又八载功。”儿童不只属于家庭,更是国家和全社会最宝贵的群体。因此,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尤其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应有的保护。近年来,我国儿童受到伤害的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数起性侵幼女案的曝光,引发人们对少年儿童生存现状的极度忧虑,加强对他们的保护的呼声,也逐渐高涨。为此,笔者以为,建立类似“儿童保护局”的机构,不失为开展儿童救助保护的现实之举。 业内人士曾总结,我国的儿童福利正面临“三无”的尴尬局面,即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专业化人才,没有普及的儿童设施规划。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福利制度的建设水平总体上还处于“嵌入型”的状态,这也导致了在社会福利制度的单独序列中,缺乏独立的儿童福利制度,而多是以救助型为主的制度设计。虽然,自新中国成立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旨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法律实践与儿童权益保护的特殊要求之间的差距,依然顽固存在。从这一角度来说,成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将有利于我们从社会层面推动儿童保护工作,真正保护好儿童权益。 同时,在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设置方面,国外已有先例。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就通过立法设置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将儿童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职能范围。隶属于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的儿童与家庭局,正是从国家机构的最高层面,指导和推动州、县以及各个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的核心。所以,美国的儿童保护反应机制可以做到“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侵犯儿童权益的个案,都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自上而下地获得最大程度的关注和支持。 反观我们国家的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救助机构,它们多是分散在民政和妇联等部门。因为诸多现实原因,这些部门在强力推进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以及救助流浪儿童、缺乏监护儿童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这也是一些部门在面对类似问题时,采取“踢皮球”的“解决方法”的深层原因。 当然,制度层面的保障不足以从根子上改变社会风气。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道德和法律皆不可或缺。要产生巨大的社会力量,不单单要有诸如“儿童保护局”这类专门机构,让其从体制机制上为儿童的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基础,还要从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与保护意识上入手,让“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发挥道德的纠偏、教化的作用,让社会中的每个成年人,都有自觉担任儿童保护人的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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